【已修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9〕20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3-09-07 语音:播放

  (2019年10月22日鄂州政办发〔2019〕20号公布,根据2023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9月7日
 
  鄂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办发〔2018〕40号)精神,结合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加强鉴定评估管理、完善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深化实践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等管理制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探索实践。
  力争到2020年,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基本原则
  ——依法推进、改革创新。按照国家和我省改革要求,立足我市长江大保护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扎实、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通过工作实践,依法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行损害必赔,应赔尽赔,督促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赔偿或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实践案例等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与赔偿范围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方案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国家重要江河湖泊二级以上水功能区、生态红线保护区和乡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因河道采砂、水资源开发、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未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方案。
  历史遗留、责任主体已消亡且无相关权利义务继承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不适用本方案,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
  (二)赔偿范围
  本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替代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调查取证、鉴定、勘验、评估等必要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
  四、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
  (一)赔偿义务人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是赔偿义务人。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赔偿权利人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市人民政府指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并依法提起诉讼。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五、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赔偿磋商
  发生本方案适用范围内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由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共同选择。如果赔偿义务人不作选择或不参与选择,赔偿权利人有权单独作出选择。无法及时确定赔偿义务人的,由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确定。
  经调查评估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由市政府或指定的赔偿工作部门提出赔偿磋商建议,由赔偿工作部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市政府及其赔偿工作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市政府及其赔偿工作部门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二)完善赔偿诉讼与司法衔接机制
  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积极稳妥地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执行案件,并做好诉讼指导。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专家证言、生态修复、执行监督等制度,并可根据改革工作情况,提出有关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探索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需要的配套规则。市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共同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支持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采取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措施,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保障生态环境修复。
  (三)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与监督
  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自主开展修复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社会第三方机构向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或机构报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效果报告,并附修复实施方案、施工方案等,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的还需附监理报告。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案件审理、修复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要求。市政府推进建立我市生态环境鉴定评估专家库,培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保障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五)完善赔偿资金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使用赔偿金,科学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收缴、使用及管理机制,保障损害赔偿工作有效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协议后缴纳的赔偿金、通过诉讼或公益诉讼判决后缴纳的赔偿金,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收缴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用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替代修复和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及环境治理、保护。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磋商或判决要求,建立可以进行替代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场地库,组织开展替代修复,并进行动态更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推进日常工作,定期通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推进情况。建立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参见附表。
  (三)落实资金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各部门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修复等相关项目优先考虑、予以保障,提供资金支持。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先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由权利人指定的部门用于前期相关支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诉讼后,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追缴,并及时缴入同级财政。
  (四)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鼓励我市钢铁、水泥等行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将强制责任保险纳入法治化轨道,切实降低污染企业经营风险。
  (五)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推进公众参与,努力创新方式,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信息公开,及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等信息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
  涉及军队问题的,由市人民政府与驻地军事机关协商解决。
 
  附件: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表
 
附件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表

部门名称

           

市生态环境局

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磋商办法,明确磋商主体、磋商内容、磋商程序等内容。

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负责办理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害赔偿工作;造成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工作;造成直接导致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损害赔偿工作。

市司法局

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政策和立法建议进行指导和审查,指导具有司法资质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

市、区人民法院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市、区人民检察院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负责办理土地资源、基本农田占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草原、植物园、湿地、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矿产、地质公园(或地质遗迹)严重破坏的损害赔偿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违法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

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负责办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等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市水利和湖泊局

负责办理水资源、河湖生态破坏以及造成水土流失的损害赔偿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办理耕地、渔业水域、水生野生动物、农业野生植物严重破坏的损害赔偿工作。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负责对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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