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做好全市疫情防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探索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鼓励企业自主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鄂州环办〔2020〕8号)和《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意见》(鄂州环发〔2019〕1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发布我市第一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我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的5个案例,涉及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噪声扰民、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未设立专用烟道等事项。
一、 鄂州市某电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收投入生产使用不予处罚案件
2021年6月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鄂州制造基地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021年8月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对该项目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并于2021年8月12将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了网上公示。8月15日,经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议,鉴于该项目主要从事配电柜组装,项目工艺简单、污染物排放量小,且该公司立即停产整改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8月2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鄂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规范不予处罚案件
2021年6月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危废间外堆放废矿物油12桶,每桶200公斤。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021年7月9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当天完成了整改。鄂城分局执法人员再次组织了核查,确认整改完成。8月6日,经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议,鉴于该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第一款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十五项,依法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8月2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鄂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予处罚案件
2020年10月1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执法人员对鄂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炒货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处该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2020年10月26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立案时该公司己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处于审批期,该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该报告表项目己获批复。经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议,鉴于我市大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鄂州环办〔2020〕8号)和《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意见》(鄂州环发〔2019〕18号)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2020年10月25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鄂州市文星大道某烧烤店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从事餐饮服务不予处罚案件
2020年7月2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鄂州市文星大道某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烧烤店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经营时产生的油烟通过简易烟道向下水道排放。
该烧烤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20年8月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烧烤店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烧烤店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立即进行了整改,配备设立了专用高排烟道。经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议, 鉴于该烧烤店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鄂州环办〔2020〕8号)、《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意见》(鄂州环发〔2019〕18号)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该烧烤店不予行政处罚。
五、鄂州市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凤凰店噪声超标不予处罚案件
群众反映鄂州市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凤凰店室外冷凝器噪音扰民,2020年12月2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检测结果显示噪声超标。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2021年1月1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月20日下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月26日下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月5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该公司在下达责令改正第二天立即将冷凝器进行了整体移机,彻底解决噪声扰民的问题,鉴于该公司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鄂州环办〔2020〕8号)、《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意见》(鄂州环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经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议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2021年3月15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