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开庭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3-09-08 语音:播放

  本网讯(全媒体记者廖靖飞)9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市生态环境局诉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这是我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2020年7月,市生态环境局在检测时发现,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位于鄂州恒大童世界项目工地生活区的1#排水口,向外排的废水五项因子超标排放,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红莲湖。当年9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罚款。同年11月,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整改,建成废水收集池,废水经收集后转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并缴纳了罚款。

  因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污行为直接对红莲湖水质造成了破坏,污染了环境,应当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多次与该公司就本案事宜进行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市生态环境局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危险和进行生态恢复,向原告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同时承担本案检验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

  庭审中,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生态环境局代表等40余人旁听。

  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围绕原告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环境污染、共同污染行为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还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庭审规范有序,节奏紧凑。法院将对本案依法择期另行宣判。

  知识链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2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根据上述两份文件的规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必要合理的污染清除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功能的永久性损害等四个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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