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市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遥感检测、黑烟抓拍及路检路查,发现以下车辆尾气排放不合格,现将2024年3月鄂州籍和外地机动车在本地排放不合格车辆信息明细予以公告(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车辆驾驶员或车主(车属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并经排放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2024年4月6日
1、附件1:鄂州籍机动车在本地尾气不合格明细(3月).xlsx
2、附件2:外地机动车在本地尾气排放不合格明细(2024年3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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