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关于重新公布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鄂州发改价格〔2023〕331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23-10-30 语音:播放

各区发改经信局,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经发局,全市各管道燃气企业: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对城镇管道天然气居民和非居民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进行了修订完善,并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出台了《市发改委关于修订完善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州发改价格[2023]327号)。《通知》出台之时,《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州发改价格〔2020〕301号)中的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同时废止,为此,经研究,决定重新公布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第一档用气量为0-480(含)立方米,气价2.53元/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在480-840(含)立方米之间,气价2.91元/立方米;第三档用气量为840立方米以上,气价3.80元/立方米。

  二、继续对使用天然气的低保困难户给予优惠:每户每月享受3立方米免费气量。

  三、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含用于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气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用气价格为2.72元/立方米。当此价格高于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时,按照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

  四、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2.65元/立方米(现行联动价为3.67元/立方米)。

  五、本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执行。《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州发改价格〔2020〕301号)即行废止。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