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发改价格函〔2024〕4号
鄂州市综合客运枢纽站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延长鄂州综合客运枢纽站停车场收费标准期限的申请》收悉。鉴于我委于2021年12月批复的鄂州综合客运枢纽站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2年)到期,而该停车场从2023年7月才开始运营收费,至今不满1个会计年度。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第五条的规定,我委暂不能对其运营成本进行监审。为此,经我委研究决定,该停车场收费保持原收费标准不变,继续试行。具体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车辆停放1小时以内(含1小时),小型和中型车辆每辆2元,大型车辆每辆3元;
(二)车辆停放每延长1小时以内(含1小时),小型车和中型车加收1元,大型车加收2元;
(三)车辆一次性停放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小型车和中型车每辆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大型车每辆最高收费不超过25元。车辆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应免收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停车场停放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的机动车;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及市政工程抢修维护车等;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三、对涉及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不得向车辆停放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费用,其车辆停放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四、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号牌的车辆停车,比照普通车辆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五、在实施收费前,经营者要在停车场所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价格投诉电话“12315”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批复继续试行1年。请你公司继续做好与停车服务收费定价成本相关要素的详细纪录。在试行收费期满1年(即2024年6月)后,你公司要将试行收费期间的运营成本提交我委进行监审,我委将根据成本监审结果核定该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正式标准。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