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实施服务主体单位 |
设立中介服务事项依据 |
备注 |
1 |
土地价格评估 |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核 |
具备C级及以上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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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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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延续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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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抵押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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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 |
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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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供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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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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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规划修改方案及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划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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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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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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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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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金属采矿权储量核实报告 |
采矿权及转让审批(非金属采矿权新立登记、划定矿区范围、延续登记、转让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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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非金属采矿权开发利用方案 |
采矿权及转让审批(非金属采矿权新立登记、变更划定矿区范围和登记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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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非金属采矿权价款评估 |
采矿权及转让审批(非金属采矿权新立登记、变更划定矿区范围和登记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