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8-10-17 语音:播放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允许使用消纳场地的证明
文件
申请人申请办理核准处置时提交的消纳场地接收证明
文件
《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七条 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二)有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质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三)有消纳处置合同,且合同确定的消纳场所符合有关规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政府
规章
市环卫局 村级组织       由消纳合同代替
2 因学生父母不在同一个户口簿而无法明确与学生关系的,需要提供
结婚证
义务教育划片招生(第一批、第二批) 《鄂州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若干规定》:鄂州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资料审核要求第一批、第二批需提供资料及要求:
1.学生父母(监护人)户口簿。2.学生父母(监护人)不动产证(房产证)。
3.因房产证抵押或未办理的,必须提供购房税务发票或房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证明原件,认购合同以及收据不能作为划片招生的分配依据。民间契约及协议均不视作招生的房产依据。
4.拆迁户需提供正式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原件,以及日常缴纳水、电、天然气等票据。
5.商铺、写字楼等商业房产均不作为划片招生的分配依据。
6.因学生父母不在同一个户口簿而无法明确与学生关系的,需要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市级部门规范性
文件
鄂州市
教育局
民政部门       仅提供出生医学
证明即可证明
3 租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义务教育划片招生(第三批) 《鄂州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若干规定》:鄂州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资料审核要求第三批需提供资料及要求:
1.学生父母(监护人)户口簿。
2.学区内房屋租赁合同,及一年以上的缴纳水、电等票据。
3.租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4.缴纳鄂州市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凭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关于印发《鄂州市2018年秋季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片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教基〔2018〕3号)
市级部门规范性
文件
鄂州市
教育局
社区       无法律依据,
不再需要
4 缴纳鄂州市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凭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义务教育划片招生(第三批) 《鄂州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若干规定》:鄂州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资料审核要求第三批需提供资料及要求:
1.学生父母(监护人)户口簿。
2.学区内房屋租赁合同,及一年以上的缴纳水、电等票据。
3.租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4.缴纳鄂州市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凭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关于印发《鄂州市2018年秋季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片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教基〔2018〕3号)
市级部门规范性
文件
鄂州市
教育局
民政部门       不需要
申请人提供
5 原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与补发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鄂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鄂州卫发{2013}51号)的通知中规定,新办或者补办新生儿医学出生证明应出具下列申请与资料: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补办表;2.原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4.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5.新生儿母亲签署的委托书原件 市级部门规范性
文件
市卫计委 新生儿出生的医疗机构       办理机构自行查询原记录
6 出生证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15]69号)第七条待遇申报携带资料:1.申报女职工生育待遇的,应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发票、病历、单位帐号、劳动合同、花名册、工资发放表或考勤表等;生育一孩的女职工,如没有准生证,应持相关户口本;2.申报女职工流产、节育待遇的,应持发票、病历、单位帐号等;3.申报男职工生育待遇的,应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单位帐号等 市级部门规范性
文件
市人社局 卫生计生部门       市政务服务网平台共享信息
7 准生证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15]69号)第七条待遇申报携带资料:1.申报女职工生育待遇的,应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发票、病历、单位帐号、劳动合同、花名册、工资发放表或考勤表等;生育一孩的女职工,如没有准生证,应持相关户口本;2.申报女职工流产、节育待遇的,应持发票、病历、单位帐号等;3.申报男职工生育待遇的,应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单位帐号等 市级部门规范性
文件
市人社局 卫生计生部门       政策放开,
取消办理
8 单位证明 退休提取
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二章第五条:退休职工凭退休证或退休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退休单位   ?     不需要提供
9 单位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提取
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二章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提取公积金。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终止劳动关系单位   ?     不需要提供
10 单位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二章第六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及复印件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终止劳动关系单位   ?     不需要提供
11 单位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二章第八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凭户口簿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终止劳动关系单位   ?     不需要提供
12 职工本人身份证 职工调离本市异地转移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二章第九条:职工因工作变动,工作关系调出本市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原单位审核盖章的《转移凭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销户提取。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不需要提供
13 职工本人的工作调动文件(调令或入职证明) 职工调离本市异地转移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二章第九条:职工因工作变动,工作关系调出本市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原单位审核盖章的《转移凭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销户提取。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工作单位   ?     不需要提供
14 单位证明 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期房)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三章第十二条:职工购买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复印件或者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复印件、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必须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发票,提取额不超过本人账户余额的102%。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单位   ?     不需要提供
15 单位证明 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现房)提取
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三章第十二条:职工购买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复印件或者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复印件、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必须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发票,提取额不超过本人账户余额的102%。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单位   ?     不需要提供
16 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 职工调离本市异地转移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二章第九条:职工因工作变动,工作关系调出本市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原单位审核盖章的《转移凭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销户提取。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   ?     不需要提供
17 单位证明 购买异地自住住房(期房)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三章第十二条:职工购买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复印件或者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复印件、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必须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发票,提取额不超过本人账户余额的104%。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单位   ?     不需要提供
18 单位证明 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现房)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三章第十二条:职工购买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复印件或者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复印件、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必须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发票,提取额不超过本人账户余额的105%。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单位   ?     不需要提供
19 单位证明 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二手房)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
第三章第十二条:职工购买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复印件或者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复印件、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必须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发票,提取额不超过本人账户余额的103%。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单位   ?     不需要提供
20 单位证明 购买异地自住住房(二手房)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三章第十二条:职工购买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复印件或者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复印件、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必须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发票,提取额不超过本人账户余额的106%。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单位   ?     不需要提供
21 单位证明 购买异地自住住房(二手房)提取公积金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7〕1号)第三章第十二条:职工购买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复印件或者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复印件、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必须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发票,提取额不超过本人账户余额的107%。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单位   ?     不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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