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版)》(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单管理。凡未纳入市级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市直各部门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或前置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承担费用。各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发布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二、提高服务质量。各行政审批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简化、优化审批流程,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要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竞争机制,规范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加入“中介超市”。省发改委正在推进湖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网址http://221.232.224.68/imng/icity)建设,打造成为我省“中介超市”平台。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引导中介机构入驻;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部门,除须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外,还应当通过竞争机制从平台中选取中介机构。行政审批申请人可自愿从平台中选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四、动态调整清单。市发改委将根据法律法规、审批事项的调整及国家、省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情况,适时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有明确取消中介服务事项规定的,各审批单位应当及时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控制新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附件:鄂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版)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鄂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版)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事项名称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 |
审批 单位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备注 |
一、由申请人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6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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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市级权限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第二十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
鄂州市 发改委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2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二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四)项: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
鄂州市 发改委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发改规〔2017〕3号)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审查,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第七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鄂州市 发改委 |
具备编制节能报告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4 |
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鄂州市 教育局 |
会计师 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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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具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鄂州市 教育局 |
县级以上 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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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鄂州市 公安局 |
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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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具爆炸物品仓库安全检测报告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
鄂州市 公安局 |
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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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具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检测报告 |
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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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具资金、资产有效证明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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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出具验资报告 |
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6号)变更登记规范指引 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 4.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的材料 (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注销登记规范指引 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3.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7号) 变更登记规范指引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5.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开办资金变更登记。3. 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如以实物增资还需评估报告;注销登记规范指引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4. 清算小组人员签字的清算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清算小组人员名单;剩余财产处理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金会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8号)注销登记规范指引 三、基金会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4. 清算小组人员签字的清算报告(基金会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清算小组人员名单;剩余财产处理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
鄂州市 民政局 |
会计师 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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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出具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鄂州市 人社局 |
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法定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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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出具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矿业权出让评估报告) |
采矿权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6〕22号) |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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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非金属采矿权储量核实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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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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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测定界及技术报告书编制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0年第49号)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以下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除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清形外,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地形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还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 |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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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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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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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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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格评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租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14号) |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备C级及以上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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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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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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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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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修改方案及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规划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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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资质单位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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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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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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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四条 第(一)款 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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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经主管部门认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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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图测绘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申请文件、地形图、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未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立项。 |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经主管部门认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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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核发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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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放线、验线 |
建设工程(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核发 |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经测绘主管部门认定,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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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地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建筑设施审批的初审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鄂州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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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报告编制 |
林木采伐、木材运输许可 |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有林场和面积二千亩以上的集体林场,必须实行伐区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湖北省采伐管理操作规则》第十一条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林场、用材林基地采伐林木,以及个人所有林木采伐面积1公顷以上或采伐蓄积15立方米以上,必须依照《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编制《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个人所有林木采伐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采伐蓄积不足15立方米的,应依照《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编制《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 《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鄂林资[2007]6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承担森林采伐调查规划设计任务的机构,必须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对无证单位完成的调查规划设计成果,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
鄂州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可行性报告编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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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建设项目竣工测量 |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 |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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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经测绘主管部门认定,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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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鄂州市 生态环境局 |
具有相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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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鄂州市 生态环境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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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鄂州市 住建局 |
具有二类以上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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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涉路施工活动的 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具备资质的实施技术评价的机构 |
公路设计、施工方案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1 |
公路设计方案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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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公路施工方案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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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市管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十条 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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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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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港口经营许可(除国际集装箱装卸、港口理货、港口滚装[不含载货汽车滚装]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第十六条 已经通过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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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港口经营许可(除国际集装箱装卸、港口理货、港口滚装[不含载货汽车滚装]业务)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9号)第八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三)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备案:(一)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二)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提高的;(三)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事故等级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或者数量,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除应当符合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方面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现有设施需要进行改扩建的,除应当履行改扩建手续外,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章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 |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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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复(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下、内河1000吨级以下的危险货物码头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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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
道路旅客运输经许可、年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1号令)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
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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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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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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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车辆罐体检测报告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八条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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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
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许可(非经营性)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四)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五)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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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I-Ⅴ级和跨省、市的Ⅵ级航道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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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 |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在可供通航五百吨级及以下船舶的水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 |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42 |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 第四十九条 申请或者组织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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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修正)(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七条第一款 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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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替代或补偿方案编制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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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第三款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 |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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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含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第一款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规划同意书。 |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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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2)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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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3)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第二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第二款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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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河道采砂许可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 第一款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堤防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或航道等公益性采砂和吹填造地采砂,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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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一条 对于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江河、湖泊的水域内取用水资源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论证报告书。 |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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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场所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鄂州市 卫生健康委 |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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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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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出具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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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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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 卫生健康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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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健康证明 |
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二级以上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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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鄂州市 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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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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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鄂州市 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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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鄂州市 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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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鄂州市 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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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鄂州市 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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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鄂州市 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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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鄂州市 应急管理局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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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健康证明 |
执业药师注册 |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附表一),并提交以下材料:(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
鄂州市 市场监管局 |
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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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不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酒类、乳制品和食品添加剂六类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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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六)申请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设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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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三)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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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 |
食品经营许可 |
《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八)申请自制生鲜乳饮品的,还需提供加工消毒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和奶源供货合同及供货商资质等文件。 |
鄂州市 市场监管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自制生鲜乳饮品) |
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等。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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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医疗器械 产品备案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三)产品检验报告。第十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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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普通化妆品 备案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七)产品检验报告;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资质认定、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要的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注册备案检验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
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制定的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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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验资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等实惠想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鄂州市 市场监管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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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 |
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 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
鄂州市 人防办 |
具有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的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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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环境测试 |
无线电台(站)设置许可 |
《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无线电台(站)布局合理,无线电频率有效使用,电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省无线电鄂州市管理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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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第五、六、七条。 |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
具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件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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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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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7〕25号)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鄂州市 发改委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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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二)项: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
鄂州市 发改委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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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发改规[2017]3号)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审查,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第七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鄂州市 发改委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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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图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70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鄂州市 气象局 |
具备相应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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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第95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鄂州市 气象局 |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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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技术性审查咨询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资质(不低于项目设计单位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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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检测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部令2018年第42号) 第四十九条 申请或者组织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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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检测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部令2018年第42号) 第四十九条 申请或者组织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