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鄂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下发通知,调整我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
通知明确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840元/月提高到116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840元/月提高到860元/月;城乡低保标准维持不变,分别为580元/月、450元/月。
调整后的社会救助标准自2019年4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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