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9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石平经营的自制卤鸡腿、卤顺风(卤猪耳朵)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年7月13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自制卤鸡腿2020S1241,自制卤顺风(卤猪耳朵)2020S1242;报告认定该品种食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标准要求≤0.075,自制卤鸡腿项目实测值0.633,自制卤顺风(卤猪耳朵)项目实测值1.07,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我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9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石平经营的自制卤鸡腿(抽样单编号:DC20420704484830978 )、卤顺风(卤猪耳朵)(抽样单编号:DC20420704484830979)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年7月13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自制卤鸡腿2020S1241,自制卤顺风(卤猪耳朵)2020S1242;报告认定该品种食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标准要求≤0.075,自制卤鸡腿项目实测值0.633,自制卤顺风(卤猪耳朵)项目实测值1.07,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石平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所谓 “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包括该条款第(四)项的内容,即“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石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元;
2、罚款5000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50026.00元,上缴国库。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