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5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抽检计划安排,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鄂城区燕矶万旺副食店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4月23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上述当事人所销售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5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抽检计划安排,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鄂城区燕矶万旺副食店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BJ25420707484830938)。4月23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认定上述当事人所销售“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5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 2025N0001),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明,2025年3月18日,从武汉市黄陂区四季美农贸城(个体工商:户武汉市黄陂区航锦农副产品商行)购进的“生姜”,当事人也向供货商索要了营业执照和联系电话,并要求供货商处提供该批次“生姜”的检验报告单和开具凭据。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店已完成整改。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认为,对鄂城区燕矶万旺副食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副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事后能积极对所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分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