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5-07-15 语音:播放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葛店开发区为业食品超市销售的青椒、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4月25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了青椒的《检验报告》(No:2025N0119)显示: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85;香蕉的《检验报告》(No:2025N0112)显示:检验项目吡虫啉、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4。上述青椒、香蕉的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5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No:2025N0119、No:2025N011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青椒于2025年3月30日从孝感市孝南区鸿鑫农副产品商行购进,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于2025年4月1日从鄂州市西山宇海水果经营部购进。当事人采购上述农产品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明、随货合格的检测证明及进货凭证。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该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复查,该超市已完成整改。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认为,葛店开发区为业食品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副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事后能积极对外发布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参照《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目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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