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5-08-20 语音:播放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2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葛店开发区厨来宝特产超市销售的农家豆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5月23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5S1242SC)显示: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248、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5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No:No:2025S1242SC)、《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农家豆豉于2024年12月7日从恩施市华晨博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采购上述农家豆豉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明、随货合格的检验报告单及进货凭证。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该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复查,该超市已完成整改。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认为,葛店开发区厨来宝特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事后能积极对外发布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参照《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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