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2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湖北悦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悦活里鄂州吾悦广场店经营的荷兰豆进行了抽检。2025年6月18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荷兰豆(NO:2025CJ0233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5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荷兰豆(NO:2025CJ0233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明,2025年5月21日,湖北悦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悦活里鄂州吾悦广场店从孝感市孝南区毛陈镇首衡城华中国综食品产业新城M32-0104(个体工商户:孝南区微丰源农副产品商行)购进的“荷兰豆”,当事人也向供货商索要了营业执照和联系电话,并要求供货商处提供该批次“荷兰豆”的检验报告单和开具凭据。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店已完成整改。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了荷兰豆进货票据以及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履行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主动发布召回不合格的食品公告。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教育。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