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日期:2025-10-15 语音:播放

2025年6月11日,本局依据抽检计划安排对鄂州市葛店早乡鲜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销售的胡萝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7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编号为NO:2025NO531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胡萝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KG≤0.2mg,实测值:KG≤0.7m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1日,本局依据抽检计划安排,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当事人经营销售的胡萝卜(抽样单编号:DBJ25420705484832311)、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7月11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认定上述当事人经营销售的胡萝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KG≤0.2mg,实测值:KG≤0.7m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5年7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5NO53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当事人立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学习、严控食品购进环节,同时向本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管理过程中,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规定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销售情况进行了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胡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事后能积极对外发布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参照《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