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备案政策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日期:2021-07-29 语音:播放
 政策依据

《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具体政策

1.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2.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属地管理体制,由举办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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