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鄂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和研究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会议纪要

〔2013〕7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3-08-19 语音:播放

64,市长叶贤林主持召开2013年第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鄂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讨论稿)》,研究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纪要如下:

一、审议《鄂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会议指出,规范推进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入股等各种形式的流转,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出台管理细则,有利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有利于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有利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各级、各部门要解放思想,积极引导,加强监管,推动我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会议强调,禁止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案要充分尊重民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做到信息公开,防止暗箱操作,从制度上杜绝腐败现象发生。

会议原则通过《鄂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二、研究调整社会救助标准

会议指出,适当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实现社会救助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是一件惠及广大低收入家庭和社会特困群体的好事,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精心实施,把好事办好、办实。

会议同意社会救助提标方案,由市民政局按程序报市政府行文。

会议强调,市民政、财政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执行工作,严格审核把关,真正让困难群体享受到党和政府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惠。

会议要求,市民政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救助资金,为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提供资金保障。社会救助标准提高后,增加的资金支出原则上从上级争取资金和上年度节余资金中列支。市财政部门依据市级财政收支情况安排配套资金,并向市人大报告本年度财政支出调整情况。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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