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州政发〔2013〕18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4-03-01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80号),促进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台商投资和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台商投资企业全面开放。允许台商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投资主体,可凭其返乡证、入境手续原件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允许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网店等;对台商投资企业,需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工商部门可先发给其经营范围为“筹建”的营业执照(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允许其开展前期建设工作。鼓励以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台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出资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总额的70%。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均可申请冠用省名。
  (二)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加大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并推出适合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鼓励金融创新,支持银企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给予授信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我市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增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意识,引导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对我市台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台资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寻找战略投资者和引入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筹措发展资金。
  (三)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在享受地方财政资金扶持的同时,还要加大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的力度。支持台资企业在科技创新、创立自主品牌、转型升级、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享受有关扶持资金。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给予一定金额,每年奖励扶持1-2家台资企业。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我市台资企业税收实施应免尽免、应减尽减政策。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享受我市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台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确有特殊困难需要定期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批。
  (五)加强用地支持。建立台资企业项目用地“绿色通道”。对台资企业参与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在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用地指标向台资重点项目倾斜。
  二、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壮大
  (六)优化投资结构。支持台商投资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鼓励和引导台资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发展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等事业。鼓励台资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或新办企业等方式投资我市。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等相关产权转让,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
  (七)支持台资项目建设。鼓励台资中小企业来我市投资。对总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台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当地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相应的配套跟进方案和扶持政策,优先保证环评、用地、用电等环节的支持。对台资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省、市、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获批后可申请财政专项农业资金扶持。对台资项目选派“第一助理”帮助代办相关手续、证照审批等业务,在项目落地、开工建设、投产运行等关键环节做到服务前移、主动对接,为投资者提供全程一站式服务。
  (八)帮助台资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和培养。将台资企业各类人才纳入全市人才培训计划。在实施“千名引硕工程”过程中,帮助台资企业引进一定数量的硕士或博士生,引进的人才按照硕士每人每月1000元、博士每人每月3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九)鼓励台资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台资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专项、产业共性技术等开发项目。支持台资企业与我省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及产品创新,对台资企业为开发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国家和省相关资金支持。
  (十)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申报涉台园区。支持葛店开发区和鄂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报省台商工业园,支持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申报省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台商工业园和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享受省级开发区各项扶持政策,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跟进政策和相关实施办法,园区用地规模和布局,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并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予以重点倾斜。园区设立后,享受省、市政府对涉台园区的专项补贴。
  三、优化投资环境
  (十一)强化服务理念。各窗口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国家规定的“同等优先、适当放宽”及“个案处理”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创造适应台资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产业环境、人文环境和服务环境。各涉台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理过程,提高办事效能,积极转变观念,切实改变对台资企业重引进、轻管理、缺服务的倾向。对台资企业项目,不论大小,只要符合产业规划,一律按“绿色通道”的优惠政策执行。
  (十二)实施涉台审批倒查问责机制。对台商、台企反应的事项,严格落实“窗口受理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行政审批制度,对未按要求限时办结、处理的,实行责任倒查机制。
  (十三)改善台商投资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台商投资创造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环境。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对没有特殊需求、没有明显违法嫌疑的台资企业,不再进行实地检查。对台资企业轻微违规行为,采取先教育规范、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者再施以惩处的处理方法。
  (十四)优化企业生产环境。严格实行涉企执法检查审批制、涉企处罚备案制和涉企收费明白卡制度。加大台资企业、项目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力度,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实行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全权责任制和驻点挂牌服务制,严厉打击插手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违法活动。
  (十五)切实维护台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及《湖北省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进一步加强台商投诉协调工作,妥善解决涉台投诉,营造我市台商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对涉台投诉信访重点案件,进一步加大协调督办力度,建立健全多部门参与的台商权益保障机制。
  (十六)优化进出口通关环境。进一步推进“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实行进出口货物分类通关和预约通关制度,对台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优先推荐实施国家质检总局“绿色通道”制度和“直通放行”制度,并可参照当地检验检疫机构一类企业管理。
  (十七)为台商提供生活便利。台商和台资企业台籍员工随从子女需入学的,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近入学;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医疗机构要为台商提供优先、优质服务,积极为台胞在我市就医后回台湾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对台胞申办来往大陆签注提供最便捷的按需申请服务,对旧台胞证号码实行免费加注;对持有台湾地区驾照的台胞发大陆驾照时,做好服务工作,随到随办。
  (十八)建立挂牌联系服务机制。各地要建立与台资企业联系服务机制,指定专人挂牌联系,及时了解、解决台资企业生产经营及台商(台籍高管)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各项惠台政策措施宣传和辅导,引导台资企业用好用活优惠政策,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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