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18日
鄂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湖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鄂政发〔2012〕40号)和市委六届七次会议精神,设立鄂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是指由市政府统筹安排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由市政府授权鄂州市昌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昌达公司)统一管理和运营。
第四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遵循有偿公正公平使用、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式及审批
第五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
(一)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市昌达公司将资金委托银行或金融机构向申报企业发放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企业须提供产权明晰的有效抵质押物,如机械设备、房产或土地权证以及银行或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有效抵质押物等。
(二)引导性投入:对国家鼓励发展、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行业中排名前十位的优秀企业落户鄂州,视情况可进行引导性投入,也可采取由市昌达公司用资金投资入股的方式。凡引导性投入的项目须报经市政府审批。
(三)融资担保:由企业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市昌达公司提供担保,但企业须提供反担保措施,即提供机械设备、房产或土地权证等有效抵押物或第三方有效法人机构提供的反担保有效凭证等。
第六条 设立鄂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投资评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评估委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投资的评估咨询机构。
评估委主任和副主任由市昌达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任,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行、市工行等单位推荐的相关专业人员及其他专家组成评估委专家库。
第七条 评估委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估。会议由评估委主任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每次参会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会人数为单数,议事原则为“一人一票”。其主要职责是对以下内容提出咨询评估意见:
(一)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投资方向和条件;
(二)投资风险咨询评估;
(三)投资的具体方式、额度和期限;
(四)投资资金的回收机制;
(五)其他与项目投资相关的事宜。
第八条 评估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昌达公司。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上会评估项目的相关资料;
(二)筹备并组织召开评估咨询会会议;
(三)整理评估咨询意见及结果作为市昌达公司决策参考依据。
第九条 市昌达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参考评估咨询结果,对项目投资作出最终决策,对同意投资的项目按决策意见执行;对不符合的申报项目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凡政府需直接作为引导性投资的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交市昌达公司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环保产业。包括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等。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电子核心基础产业、高端软件、新兴信息服务业和光电子信息业等。
(三)生物产业。包括生物医药产业、生物医药工程产业、生物农业产业和生物制造产业等。
(四)高端设备制造业。包括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和智能制造装备产业等。
(五)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包括核电技术产业、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先进结构材料产业、高性能复合材料产业等。
(六)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新兴产业。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资金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和纳税;
(二)具有独立经营场所,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自筹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企业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5%;
(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先进的生产及研发设备,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无拖欠其他财政性资金情形,并能自觉接受配合财政部门和昌达公司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六)项目总投资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评、能评、土地、规划、生产安全等手续完备;
(七)项目已开工或具备当年开工条件,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向市昌达公司提供需要重点支持的企业(项目)名录。
(二)企业向市昌达公司提出资金使用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市昌达公司对申报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及企业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投资评估分析报告。
第四章 资金使用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规定使用资金,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企业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企业应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健全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 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定期收息,到期收回本金。回收后的资金继续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市相关主管部门和市昌达公司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进行绩效评价,引导项目受益主体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市昌达公司应按市场化运作模式,严格控制风险,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应建立企业诚信评价制度,对不能按期付息还款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列入信用黑名单,并不再提供金融支持。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应对项目审批和监管中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8日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