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讨论稿)》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及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纪要

〔2016〕4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04-21 语音:播放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2月2日,市长叶贤林主持召开2016年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讨论稿)》,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及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纪要如下:
  一、审议《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讨论稿)》
  会议指出,城实施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得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对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具有意义重大。我市自2011年起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深入推进,省政府对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相关政策作出了较大调整,有必要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作相应调整。
  会议强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广泛开展宣传,加强政策引导,精心组织实施,顺利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会议明确,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增设3500元和4000元两个档次,满足不同人群的参保需求。参保人员伤亡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按最后一个月养老金10倍的标准发放,所需资金由市、区(开发区、街办)财政各承担50%。
  会议原则同意《鄂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讨论稿)》,由市人社局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市政府发布实施。
  会议要求,市改革办、市公安局、市人社局探索研究农民市民化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要敢于先行先试,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人口市民化,提高我市城镇化率。
  二、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及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会议指出,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基本工资标准,重在优化工资结构,缓解基本工资占比过小、津补贴占比过大的突出矛盾,是省委、省政府在全面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会议要求,市人社局按省人社厅要求对我市通讯费标准进行规范调整,并将我市工资调整方案抓紧按程序报省人社厅批复,争取在3月中旬调整兑现到位。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工作要求迅速制定各自调整基本工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会议原则同意我市调整基本工资工作方案,由市人社局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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