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精神,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遇到的实际困难,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统一城乡特别扶助金标准。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提标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部份外,其余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25%,区(开发区、街道)财政承担25%。
(二)实施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一次性抚慰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25%,区(开发区、街道)财政承担25%。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一)落实养老保险补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年不低1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开发区、街道)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二)实施养老特别扶助。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按规定及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自愿集中供养的,应优先安排集中供养;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经个人申请和审批,按《鄂州市特殊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实施意见》(鄂州办发〔2014〕15号)落实兜底保障;对其他年满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个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养老机构应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要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一)实施医保优惠政策。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区(开发区、街道)财政部门全额代缴。
(二)落实再生育补助措施。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参加生育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涉及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农村夫妻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给予免费,成功怀孕分娩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住院分娩补贴;对女方年满35周岁、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给予累计不超过30000元的再生育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各区(开发区、街道)财政部门承担。
(三)提供便利医疗服务。各地应确定公立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便利,实行优先诊疗服务。每年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公立综合医疗机构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签约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家庭医生式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卫生计生局)
(四)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将已纳入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按规定及时纳入医疗兜底救助范围,并逐步扩大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要成员的低收入老人、重病患者及重度残疾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四、开展帮扶关怀活动
(一)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托人口信息平台和特别扶助对象信息管理系统,摸清底数、建立特殊家庭档案,实行一帮一挂钩联系人制度。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要确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各级政府在组织慰问困难群众时,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纳入慰问对象。
(二)加大救助关怀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重大意外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对象,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重病、病危时,所在村(居)委会要组织志愿者、社会组织、特别扶助对象所在单位开展临终关怀工作;特别扶助对象去世后,所在村(居)委会要积极做好善后服务工作;符合惠民殡葬政策规定的,免除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落实安居优惠举措。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对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公租房房租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可以实施租金减免或发放租赁补贴。(责任单位:市房产局)
(四)大力帮扶伤残子女。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伤残子女,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给予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残联)
(五)及时提供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要法律帮助时,法律援助机构依据相关规定,为其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六)发挥社会关怀作用。充分发挥各类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责任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组织,计生协)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民政、教育、人社、卫生计生、财政、房产、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以及红十字会、慈善组织为成员的市特殊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各区(开发区、街道)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着力强化责任担当。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开发区、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履行职责,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落实措施,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档立卡”,按照“精准扶助、精细关怀”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确保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保障制度落实。对措施不具体、责任不落实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三)严格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足额纳入预算,落实经费保障。要强化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积极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采取适当方式,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环境。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