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

鄂州政办发〔2016〕4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6-04-21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指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非教学时间段,为学生提供接送、食宿、教辅等服务的经营性机构。以下简称为“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学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规范托管经营行为,有效消除托管机构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二、职责分工
  各区、开发区、街办:对本辖区内托管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承担本辖区托管机构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加强本辖区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托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基本信息管理,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托管机构动态情况;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托管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托管机构存在的问题;指导各乡镇、社区(村)加强托管行为的巡查,督促托管机构的开办者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签署《鄂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承诺书》;制定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火灾、踩踏、食物中毒、传染疫情等安全事故发生。
  教育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托管机构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出监管建议;对参加校外托管的学生提出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禁止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举办托管机构、到托管机构兼职以及向学生及家长推荐托管机构等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为托管机构办理营业执照,指导托管机构规范经营,组织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超越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以及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并定期发布信息;要求托管机构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托管机构公共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防治、传染病防控管理、生活饮用水监督等工作。制定托管机构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并组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消防部门:负责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托管机构开展消防教育活动。制定托管机构消防管理有关要求,并组织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托管机构开办者全面落实消防措施。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托管机构行使相关管理职责。
  三、明确托管机构开办要求
  (一)开办程序。托管机构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并按“先照后证”的程序办理工商登记。开办者确保自己及从业人员身心健康,无违规犯罪记录,无精神病,以及开办场所符合安全要求,到街办(乡镇)填写《鄂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并签署《鄂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承诺书》,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持《备案表》就近到工商部门按照“先照后证”程序办理营业登记。在宿舍区、居民楼开办托管场所的,应先取得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不得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
  (二)开办规范。托管机构有关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提出开办指导规范(另由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各区、开发区、街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简便、易行、管用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托管机构,各区、开发区、街办要会同工商、教育、食品药品、卫生计生、消防、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查处,直至取缔。
  (三)开办责任。开办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备案表和承诺书,认真履行承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按照指导规范积极改善经营条件,提高管理水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明确托管机构法律责任
  (一)托管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超越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以及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托管机构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托管机构未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或发现传染病未报告,导致传染病流行的,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托管机构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或发生火灾的,由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托管机构存在治安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发生重大治安事件,不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或者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开发区、街办,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措施,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管理合力。各级政府每半年至少要组织召开一次托管机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教育、工商、食品药品、卫生计生、公安、消防、交通、城建、物价等监管部门参加,通报托管机构监管工作情况,研究有关重点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主动参与街办、乡镇组织的检查活动,确保履职到位。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向社会公告托管机构开办指导规范及要求,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已备案、登记和符合规范的托管场所,动员广大师生、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要鼓励和保护广大群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托管机构进行监督、举报、协助查处,营造“关心学生托管、保障学生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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