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3月2日,市长叶贤林主持召开2016年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予天津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通知》,审议《鄂州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讨论稿)》《鄂州市文明乡镇、村(社区)创建管理办法(讨论稿)》。纪要如下:
一、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予天津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通知》
会议指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担负的重要责任。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损失极为惨重,教训极为深刻,再次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面临形势严峻,值得警醒。我市危化品生产、存储、运输、经营企业多,是重点、难点监管领域,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以对人民群众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始终做到安全生产工作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切实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
会议强调,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真正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对危化品和易燃易爆品的生产、运输、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的专项整治检查。要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停产整顿,确保安全生产。
二、审议《鄂州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讨论稿)》《鄂州市文明乡镇、村(社区)创建管理办法(讨论稿)》
会议认为,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有利于调动各级各单位参与精神文明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提高全市人民文明素质。我市2004年出台的《鄂州市文明单位、社区、村、镇建设管理办法》(鄂州文〔2004〕24号),对促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我市明确提出了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的奋斗目标,广大群众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原有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及时修改完善。
会议原则同意《鄂州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讨论稿)》《鄂州市文明乡镇、村(社区)创建管理办法(讨论稿)》,由市文明办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