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
鄂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法》《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是指由市气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设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并且与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互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设在市气象局。利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制作、发布(含调整和解除)、传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负责有关类别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预警发布系统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五条 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第六条 预警发布系统由市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以下统称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预警信息制作和发布
第七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利用预警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明确具体的预警类别、发布格式、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等。预警信息接收范围由预警发布责任单位确定。
第八条 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咨询渠道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发布范围等。
第九条 预警发布工作机构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专用的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根据法律法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及职责权限制作、审批预警信息,经专用的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发送到本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必要时,应与发布工作机构电话确认信息发送情况。
第十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指定专人办理预警信息送发手续,并将指定人员名单主动通报相应的预警发布工作机构。由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经部门会签同意后,由牵头单位指定人员办理送发手续。
第十一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上述工作流程,及时解除预警信息。
第三章 预警信息传播
第十二条 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在接收预警发布责任单位送发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指定范围和时间,通过手机、传真、邮件、网站、电视、广播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的指导,推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广播、电视等媒体接收到本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要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收到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要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通信主管部门要组织电信、移动、联通三家基础运营商,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第一时间以短信方式向全市全网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于每月30日前汇总本月全市通过基础运营商发送的预警短信,向市级通信管理部门及时事后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评估和通报机制。市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负责将预警信息发布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并上传至省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应密切跟踪、及时了解和评估预警信息接收情况。
第十五条 区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发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商场、交通枢纽、高速公路、学校、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接收和传播预警信息;充分利用已有的户外媒体、楼宇电视、车载信息终端、大喇叭、电子显示屏等载体或手段,及时发布、传播预警信息;要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食品安全协管员、应急救护员、社区网格管理员等的预警信息传播作用,及时、有效地将预警信息传送给受影响的群众。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急主管机构要加强对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灾害高风险区、人群密集区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建设,构建和完善预警信息传播体系;特别要重视偏远农村、山区等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和机制建设,整合利用各类传播渠道,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传播预警信息,不断提高预警信息传播时效。
第十八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加强预警信息制作、审阅、签发的内部管理,明确责任;要与管理、发布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市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可靠运行,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要建立完善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保障;对预警信息制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运行保障人员开展技能和岗位培训;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
第二十条 预警信息传播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制度,确保预警信息快速、准确向公众传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