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
鄂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科学考核评价各地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切实提升我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安全办)会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有关决策部署情况;
(二)政府(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情况;
(三)年度市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五)年度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六)对下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情况;
(七)其他需要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考核评价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深度访谈、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制定考核评价细则,采取百分制计分,分值由平时考核情况、年终考核情况和第三方满意度调查情况确定,采取逐项扣分方法,每项扣分不超过本项总分。除《评分细则》设定的考核指标和分值外。另设加减分项和否决项。
加分项:
(一)监管机制、手段等方面的创新举措获省有关部门领导认可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认可的,每项加1分,最高计3分;
(二)完成省或市级有关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每项加0.5分,最高计2分。
减分项: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每起减2分;隐瞒不报的,每起减3分;突发事件发生后,调查报告认定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每起减2分;
(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任人员被监察部门查处并通报的,每起减3分;
(三)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每发生一起减20分;发生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每发生一起减30分。
否决项: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考核计零分。
第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良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合格;7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九条 考核评价采取以下步骤:
(一)制定方案。每年上半年,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方案和考核评价细则。
(二)自我评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考核评价方案、考核评价细则,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自我评价,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自评报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考核评价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四)综合考核。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各区、开发区自评情况、平时考核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地考核评价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形成正式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市人民政府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市目标办、市委组织部和市综治办,作为对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考核评价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