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市政府决定提高部分社会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440元/月、460元/月统一提高到50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280元/月提高到350元/月。
三、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分别由550元/月、440元/月提高到670元/月。市城市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840元/月。
四、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提高到1000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提高到700元/月。
以上标准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