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

鄂州政办发〔2017〕20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7-07-07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更好地发挥新形势下政府投资审计监督作用,确保依法依规开展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现就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应对所有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实施、保证质量、控制风险的原则,科学制定政府投资审计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审计。经政府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不得随意调整,不得无计划实施审计;确需临时增加审计项目的,需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并在15日内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二、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分类分层管理。根据《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分为三类:一类项目指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重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二类项目指财政预算内投资建设的投资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重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三类项目指本级国有企业或各类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竞争性项目以及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又纳入政府投资审计范围的建设项目。一类项目主要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直接组织审计;二、三类项目一般由建设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或自行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机关视情况进行重点抽审。
  三、突出政府投资审计监督重点。政府投资审计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法规、落实政策措施和执行规划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投资控制和工程造价情况;投资绩效情况;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环境保护情况;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情况;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政府投资审计应当围绕审计目标确定重点审计内容,关注投资结构、投资绩效、征地拆迁、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及环境保护等事项,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重大履职尽责不到位、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促进廉政建设和推动政府投资领域深化改革。
  四、维护政府投资审计独立性。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向审计机关提出超越其职责权限和能力的要求和任务,维护政府投资审计的独立性;对与审计独立性要求不符的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予以修改或废止。各级审计机关要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审计,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预(概)算编制、立项决策、项目审批核准等过程的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标现场监督、评标过程监督、中标结果确认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变更签证确认、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签字、项目竣工结(决)算编制等工作。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不影响政府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合同的行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未对上述过程作出审计结论为由,中止或终止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和建设活动。
  五、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制度建设。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研究制定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政府投资审计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建立健全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阳光操作、公平公正。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审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严格控制审计人员自由裁量权。研究制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和风险控制。坚持审计公示,推行审计程序公开、审计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六、建立政府投资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竞争性招标、政府集中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建立政府投资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规范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合同管理,依法依规签订服务合同。建设单位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审计,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直接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费用列入预算。
  七、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审计相关业务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服务质量进行重点抽审。建设单位开展的二、三类项目审计情况,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备。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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