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鄂州市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我市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号)、《鄂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鄂州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对市内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如下标准予以补贴:
(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创新。对市内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订出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市内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订出台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奖励20万元。
第三条 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对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
第四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的费用,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的费用,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加大服务载体的建设。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省级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鼓励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科技型企业。根据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服务载体内企业的知识产权数量、服务能力建设等情况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众创孵化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并约定将60%以上资金投向孵化器内科技创业企业的,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额30%的比例给予配套投资。发起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规模可降低至3000万元,投资期限可延长至7年。
第七条 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建设省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企业牵头组建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牵头组建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2000元,对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支持企业创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标的实际支付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集聚创新创业人才。企业建有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的,可以推荐申报省级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享受我市人才政策。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研发合作。对市内企业委托给高校院所的技术开发项目并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研发费用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市内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企业,按照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重大装备研发企业与应用企业的创新与合作。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企业首次使用省内企业研发的国内首台套或替代国外进口的重大装备的,按企业实际购入或建设装备投入资金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需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中按照鄂政办发〔2017〕6号文件列入省级奖励的项目,市级财政按照规定拨付对应奖励资金后不再另行奖励。每项奖励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和补贴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直相关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企业申报、实施。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