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府网站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0日
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府网站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管理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府网站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府网站管理工作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府网站管理义务,不按要求对本部门网站的信息更新和维护,未及时向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本部门(机构)动态信息,政府网站未做到及时更新信息,造成重大信息缺失、滞后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应在本行政辖区相关媒体上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以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四)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需要批准信息在网站上发布,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批制度以及未经审核的各类信息上网发布。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从事营利性活动,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从事与政府网站管理身份不符活动的;
(六)未依据国家、省、市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的;
(七)未经备案随意更改网站域名和IP地址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府网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府网站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视情况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管理工作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府网站管理工作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打击、报复对信息公开及政府网站管理工作进行投诉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府网站管理义务,被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确认违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府网站管理工作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或过错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府网站管理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由同级监察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实施。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加强沟通协商,及时对违反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府网站管理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理的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府网站管理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府网站管理工作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必要时可以联合调查处理。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机构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及网站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2022年9月30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