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规〔2018〕2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18-08-17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2日


                         鄂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预防重点项目风险隐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区(开发区)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投资达到1亿元(科技含量高项目放宽到5000万元)的重大项目。具体包括:
  (一)重点产业项目;
  (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重点生态文明建设项目;
  (四)重点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不含商业开发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和各市直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重点项目开展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制定与调整
  第四条 每年底市发改委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制定工作。凡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建、续建项目和正在办理前期手续且当年内能开工的新建重大项目,均应申报纳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
  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及市直有关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发改委申报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申报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包括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基本情况和下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和存在问题等内容。
  第五条 市发改委根据申报情况,结合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并征求各责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于每年12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方案,并报市政府审议,经审查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公布实施。
  第六条 每年7月,市发改委对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开展中期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一)对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项目实施、项目推动不力、难以落实要素保障、市场发生变化停止实施、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进入市重点项目计划,以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实施的,退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二)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且当年可开工建设符合市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可以申请增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市发改委根据中期评估情况,按照“总量和投资只增不减,调整项目数和投资额控制在年初计划数10%内”的原则,提出调整建议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七条 各区、开发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库和建设库,并实行滚动管理。围绕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工作和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其他规划策划的项目以及招商引资的项目,经过商业模式、投融资模式、运营模式研究论证的重大项目,及时纳入储备库管理;对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应及时申报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对纳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及时纳入建设库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对已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安排专人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为申报纳入政府投资建设计划,落实建设资金。
  第三章 重点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按属地和行业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开发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发改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前期的调查勘查、报告编制、行业审查、手续办理等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具体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工作,主动加强与有关各方的衔接沟通,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文件组织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与省强制性标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并分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工程质量问题;对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依法责令项目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应遵照建设项目基本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投资概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有关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决算资料报审计部门(机构)进行决(结)算审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在工程竣工前,政府投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费用的支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款的70%;建设工程费用的支付由项目建设单位统计汇总工程量完成情况,并送审计咨询机构审计,结合其他征地、拆迁等实际进展,定期制定资金拨付计划,报本级政府审批,原则上按照70%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竣工决(结)算根据验收报告及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结果,在扣减质量保证金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总价款结算。
  采用PPP等其他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资金支付按照PPP项目等相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市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月报制度。项目法人、各级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须在每月5日前通过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平台报送上月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信息。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区、开发区及市直有关单位对每个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专班、一名责任人”的要求建立重点项目包保工作制度,负责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优先从简从快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投融资平台在安排资金计划或贷款计划时,应优先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争取和安排国家及省、市级专项资金支持。区级财政性资金应优先向重点建设项目倾斜。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各地不得擅自挪用调整。
  第二十条 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具体实施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各相关单位在电力、交通、邮电、通信、供水、供热、供气等方面,应优先满足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投运需要。
  第五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重点项目建设程序、工程施工、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提供服务。市发改委每年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目标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五)违法实施稽察(检查)或者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气、金融保险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违约影响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主要责任人,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若有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履行的,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侵占、截留、挪用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和征地拆迁补偿款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建设资金的;
  (三)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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