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的通知

鄂州政规〔2018〕5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18-12-25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鄂州市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农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营造优良的食品经营场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以摊位、专间形式零售食品为主的经营场所,主要经营果蔬、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干货食品、调味品、粮油及其制品等。
  第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及经营者在市场建设、经营管理活动中全面执行本规范。
  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合法、安全、科学、经济、合理原则,完善市场设施。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原则,全面履行市场管理职责。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场地环境
  第五条 农贸市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农贸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要求,并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手续;
  (二)农贸市场设置应当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设置在交通便利处;
  (三)农贸市场周边1000m距离以内不得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水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不得有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农贸市场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农贸市场应当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二)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不得采用易燃可燃建筑构件,采用钢结构的应当经防火处理达到二级耐火等级要求;
  (三)农贸市场建筑层高不低于6m。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m,购物通道不小于2.5m,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m。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m;
  (四)农贸市场应当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
  (五)农贸市场内部或50m范围内应当建有等级不低于城市二级标准的公共厕所;
  (六)新建、改建农贸市场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农贸市场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农贸市场面积应当根据服务区域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远城区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000㎡,升级改造市场面积不小于800㎡;
  (三)农贸市场应当设有机动、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等配套设施,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商业用房面积的20%;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装修及场内布局
  第八条 农贸市场装修及场内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农贸市场地面应当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内墙(含立柱四周)应当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m;熟食间应当全贴墙砖。房顶采用防霉涂料,吊顶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室内刮塑用外墙腻子和外墙乳胶漆,防止受潮、霉变、发泡;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他线路等;
  (二)农贸市场应当按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当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蔬果、肉类、水产品、禽产品、豆制品、粮油、熟食卤(制)品等应当分区,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应当分区,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应当分区,有包装食品和无包装食品应当分区,分区应当标志清晰;
  (三)农贸市场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四)农贸市场内水产品类交易区应当与其他食品加工、经营区实行物理隔离,间距不小于5m,并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宰杀加工区。水产品零售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五)农贸市场内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应当相对集中设置在专用区域,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柜台距离厕所、垃圾房直线距离应当大于20m;
  (六)新建农贸市场应当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七)农贸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当统一,标明经营者名称、联系电话、食用农产品品名、来源地或产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设施设备
  第九条 农贸市场给排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农贸市场内经营用水应当保证足够水量、水压,卫生应当符合国家GB5749-2006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规定。提倡在保证满足用水卫生标准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
  (二)农贸市场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专间供水到加工间;
  (三)农贸市场内应当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
  (四)农贸市场内上下水道应当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当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m,柜台内侧设地漏。设有地下车库的农贸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五)农贸市场内购物通道下水道应当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
  (六)农贸市场内排水管道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市场内部雨水、污水管道应当分别接入市政雨污管道,不得混接,并确保排水管道通畅、无淤塞。市场涮洗食品、冲洗地面墙体和设施设备等生活污水应当经由市场自建污水管道汇流至城市市政污水主管道,不得排入雨水管道;
  (七)农贸市场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应当为0.08m-0.1m,弧度深度0.03m-0.05m,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积垃圾;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农贸市场供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农贸市场应当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二)农贸市场各经营区域应当配备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带接地线电源插座,水产区域应当使用防水插座;
  (三)农贸市场内照明供电设施应当符合GB50034-2013规定。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当达到100Lx,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Lx。农贸市场内通道应当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当设置应急灯;
  (四)农贸市场内电器产品及电器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明敷塑料导线应当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到位,吊顶内导线应当穿金属管或难燃PVC管保护到位,配电箱、开关、插座应当安装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灯具应当接地,空气开关应当有漏电保护装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通风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面积在2000㎡以下的新建市场应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以上的每增加100㎡应当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布局应当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设置;
  (二)农贸市场内窗户设施应当保证空气顺畅对流;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垃圾处理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农贸市场应当配置统一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当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各经营户应当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建筑消防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应当按下列要求设置:
  (一)建筑体积超过5000m3的农贸市场应当设室内消火栓;
  (二)农贸市场内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长度宜为30m,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大于30m;
  (三)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农贸市场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四)农贸市场应当通风良好,开窗面积不得小于地面面积的2%;开窗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五)农贸市场楼梯间、前室、疏散走道、市场营业厅、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等处应当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六)农贸市场营业厅、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正上方、疏散走道及疏散楼梯间应当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七)农贸市场应当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灭火器不得少于2具且不宜多于5具,最大保护距离不大于20m;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四害”防护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农贸市场应当设置防鼠设施。农贸市场进出口处大门尽可能密闭防鼠,门窗缝隙应当小于6mm;市场内木门和门框的底部包铁皮,高30cm;食品库房门口应当设挡鼠板,高度不小于60cm;下水道为暗沟,道口两头和明沟表面设置防鼠网,材料为铁丝网或不锈钢网,网眼孔径小于6mm;室内所有包装物品应当全部离地隔墙;封堵进入室内管道(如空调管道、下水管道、电缆线管道等)与墙壁间孔穴,未能封堵的,孔隙不得超过6mm。农贸市场内沿墙每10-20m设1个毒饵站,可长期放置,并避免设置在墙角;
  (二)农贸市场应当设置防蚊蝇设施。直接入口食品摊位平时应当密闭或设置固定密闭防蚊蝇罩;瓜果摊位刀具、毛巾清洗后应当放置在防蚊蝇罩内,切开的瓜果应当放置在防蚊蝇罩内,或用保鲜膜覆盖;食品专柜防护设施完好,熟食间不得有蚊蝇;肉及肉制品应当放置在防蚊蝇罩内;农贸市场内各类小门店应当安装宽幅胶帘或风幕机、纱窗;小食品、小餐饮、小作坊原料离地隔墙分类分架放置;农贸市场内公厕应当为水冲式厕所,且通风口应当配置纱窗;
  (三)农贸市场应当设置防蟑设施。封堵农贸市场内各种孔隙、缝洞,货架等器具使用不锈钢材质,以防蟑螂孳生。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营业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加工应当配置专用操作台;肉类、水产品加工应当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砧板、操作台、刀具、刮器、绞肉机、容器等;
  (二)农贸市场摊位柜台应当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柜台面积按长1.5m-2m、宽0.75m-1.0m设置,柜台高度为0.7m-0.8m。柜台立面应当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当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5cm。柜台内应当设有统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位置应当便于消费者查看;
  (三)农贸市场卤菜、熟食摊位应当独立隔间,封闭经营,配备食品冷藏柜、空调等,设置玻璃或铝塑防蝇防尘隔间,每个隔间应当配备灭蝇灯、紫外线灭菌灯和独立消毒池,并设有防蝇、防尘、防虫“三防”设施;
  (四)农贸市场半成品、快捷菜、豆制品、腌菜等摊位应当安装防蝇防尘隔间,配备制冷藏设备。应当划区域隔断,正面隔断高度低于冷藏设备;
  (五)农贸市场粮油摊位应当设置独立隔间店内销售,隔间正面除保留0.8m门,应当封闭隔断,设置防鼠台(倒梯形、高度不低于0.6m)。门窗或通风孔道安装防鼠设施,制作统一堆放销售货架,使粮油产品分类上架,离地隔墙;
  (六)农贸市场水产摊位应当设置独立隔间。设玻璃蓄水池宽不小于1m,高不小于0.6m,其下安装不锈钢或贴砖支架。摊位内设置地漏,摊位外沿设置具有漏水、排水功能的阻水结构。摊位内设置宰杀台,宰杀台高0.8m,宽0.6m,台面用不锈钢贴面,台面右侧设漏斗形排污口,台面下放置污物桶并设门遮挡。
  第五章 市场管理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市场管理者应当制定卫生秩序、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病媒生物防制、消费投诉处理等制度,并按规定公示,指定责任人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履行各项市场管理职责。
  农贸市场建设者应当制作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标价牌供经营者无偿使用,标价牌费用列入建设成本。标价牌应当美观大方、经久耐用,经营者应当按照标价牌要求标示的内容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应当设立相应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
  (一)设立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农贸市场各项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安装市场监控设备,配备必要办公设备、管理用电脑等;
  (二)设立蔬菜、水果农残检测室以及肉类产品合格检测室,负责对蔬菜、水果农药残留以及肉类产品检测,公示检测结果。检测室建筑面积不小于8㎡,设置操作平台,配备检测设备和试剂;
  (三)设立消费维权工作室,在市场出入口设置复称台,负责处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做好消费纠纷调解工作;
  (四)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建立从业人员食品经营资格管理制,监督管理等相关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管理经营信用:
  (一)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及其他方面的责任;
  (二)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开展诚信守法经营活动,开展诚信宣传,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实施信用管理及文明诚信经营户评比活动,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将信用评定与场地租金、管理费用挂钩,提高经营者守法诚信文明经营意识;
  (三)农贸市场内经营者证照齐全有效,按统一规划亮照亮证经营;
  (四)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诚信守法经营,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行为举止文明,无制售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短斤少两、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管理卫生秩序:
  (一)农贸市场100个以上摊位配备保洁员2人,150个以上摊位内配备保洁员3人,150-350个摊位配备保洁员4人,350个以上摊位配备保洁员5人;
  (二)农贸市场周边禁止晾晒;禁止乱设广告、乱停乱靠;禁止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保持果皮箱设置规范、干净整洁;
  (三)农贸市场内按照划行归市进行布局,不得出摊经营、占道经营;通道内不得堆放物品,无乱拉、乱挂、乱堆、乱放现象;
  (四)农贸市场内卫生状况良好,垃圾清扫、转运及时,无积水、污物、蛛网,墙面无污迹;
  (五)公厕环境整洁,冲水、排水设施齐全完好,无异味、积水、污物、污垢、蚊蝇、蛛网,无乱涂画。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管理食品安全:
  (一)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检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物产品、畜禽产品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产品还应当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禁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管理消防安全: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三)严禁违规经营、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四)不得擅自装修,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改造装修过程中电器线路要严密穿管保护到位;
  (五)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严禁超负荷用电、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六)禁止堵塞和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防火卷帘下严禁堆放物品,保证紧急状态时正常下降到位;
  (七)货物、货架摆放不得遮挡消火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八)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确保完整好用;
  (九)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自救。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预防控制管理病媒生物:
  (一)确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落实“除四害”工作;
  (二)制定“除四害”工作制度,保障“除四害”工作经费;
  (三)定期开展“除四害”杀灭行动;清理、治理四害孳生地,补足或更换毒饵站内灭鼠药;
  (四)定期检查、维修“四害”防护设施,保障设施完好、有效;
  (五)配合市爱卫办等相关部门,开展统一的“四害”杀灭行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8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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