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重新调整划分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鄂州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重新调整划分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通过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控制噪声污染,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实事求是。从我市目前声环境现状出发,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区划。
(三)科学划分。充分考虑城市行政区划及自然地貌,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留有余地。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
(五)区分特例。大区划分、小区管理。一般不在低噪声环境功能区内再划定高噪声环境功能区。市内交通干线道路作为特殊高噪声区段考虑。
二、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3.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
6.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2005年4月)
7.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
8.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9.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11. 《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927—2017)
(三)相关规划
1. 《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1—2020)》(2012年7月经省政府(鄂政函〔2012〕165号文)批准实施)
2. 《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纲要(2017—2035)》
3. 《鄂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鄂州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11月发布)
4. 城市发展、行政区划、道路交通等相关资料
5. 湖北鄂州民用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6.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北鄂州民用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三、声环境功能区区域及年限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覆盖区域包括我市中心城区和新庙镇,以及与上述区域毗邻的燕矶镇、杜山镇、泽林镇和临江乡部分区域,总面积为129.36km2。
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的要求,本次区划年限为2020—2024年。
四、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及适用标准
(一)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其中,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适用标准
1.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噪声限值如表1所列。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2. 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3.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1)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2)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4.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
结合鄂州市实际情况及建设用地规划,区划范围内不具备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因此暂不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本次区划方案生效起至下次修订前设置的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要求执行。
(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分2个片区(Ⅰ—1和Ⅰ—2),区域范围(边界)与面积见表2。各片区所在具体区域及边界详见附件。
备注:编号Ⅰ—2片区中洋澜湖水系占地面积约为3.986km2。
(二)3类声环境功能区
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分4个片区(Ⅲ—1至Ⅲ—4),区域范围(边界)与面积见表3。各片区所在具体区域及边界详见附件。
3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
鄂州市主城区内除1、3、4类声功能区以外的区域,统一划定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分4个片区(Ⅱ—1至Ⅱ—4),区域范围(边界)与面积见表4。各片区所在具体区域及边界详见附件。
备注:编号Ⅱ—1片区中青天湖、薛家沟等水系占地面积约为0.916km2。
(四)4类声环境功能区
4类声环境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及相邻功能区类型见表5;4类区划分详见表6。
4类声环境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
备注: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六、区划说明
(一)本区划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鄂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鄂州政办〔1997〕78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实施<鄂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报告>的批复》(鄂州政办函〔2003〕36号)同时废止。
(二)机场不适用于本区划。机场周围区域内除飞机外的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源,应执行其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噪声排放标准;飞机起降与地面滑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要求。
机场周围区域指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影响的区域,以经批准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确定的区域为准。
(三)本区划文本及图件不作为定界依据。本区划文本及图件根据用地现状确定,规划中的产业园区、道路等待规划批准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后再进行划分或调整。
(四)本区划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五)本区划未覆盖的我市其他建成区区域由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参照此方案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附件:鄂州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