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鄂州市公益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8日
鄂州市公益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公益行为,发展公益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促进我市文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全面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团体经备案为社会、他人提供公益服务给予公益积分和积分兑换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积分,是指有关单位或部门根据规定标准,为经备案提供公益服务的个人、团体而赋予的激励性分值。公益积分兑换,是指为激励个人、团体从事公益事业,根据双方自愿原则,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将政策优惠、物品、资源、荣誉通过公益积分兑换给从事公益服务的个人、团体的行为。
第四条 公益积分管理坚持公益目的、需求导向、激励为主、互助共享、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活动的管理协调,做好公益积分登记、管理和积分兑换等工作。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负责统筹提供本单位拟兑换的政策优惠、资源。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公益活动的组织、拟兑换物品的定点采购和本辖区资源、物品兑换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建立公益服务团队、志愿者信息库,组织公益活动时应根据团队特长和个人志愿、年龄、性别、时间、技能、身体状况等条件,抽选公益服务提供者。
第七条 公益积分赋分标准以公益服务提供者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或提供的资源、捐赠等为依据,由市民政部门适时征求市委宣传部、团市委等部门意见修订,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经公益积分管理部门备案,个人、团队参与本职范围以外的公益活动或履行公益责任可按规定予以赋分。予以赋分的公益活动由组织方于事前2个工作日申报备案。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申报备案的,经公益积分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并在办理完备案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将公益积分录入公益积分信息系统和公益银行存折。
(一)社区(村)组织的公益活动由街道(乡镇)备案;葛店发开区所属社区(村)公益活动由葛店开发区民政部门备案;
(二)街道(乡镇)、区直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由区民政部门备案;
(三)市直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由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益积分实行公益积分信息系统和公益银行存折双重登记,并在组织公益活动的单位和公益积分信息系统公示,以便查询。
第十条 公益积分分为服务积分、提供资源积分、捐款捐物积分、受赠受让积分四种类型,均可分别累计,不清零。
第十一条 公益积分可在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自愿捐赠、转让。
第十二条 公益积分可兑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组织自愿开放的政策优惠、资源、物品,不得兑换现金、购物卡、购物凭证等。其中,提供资源积分、捐款捐物积分、受赠受让积分不得兑换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开放的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 公益积分兑换物品原则上由积分兑换者服务所在地社区(村)负责;兑换资源原则上由积分兑换者服务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兑换政策原则上由市或积分兑换者服务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公益积分兑换可按个人累计的进行兑换,也可由家庭成员累计的进行兑换,家庭成员包括户主、户主的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五条 公益积分兑换标准由市民政部门适时会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共同修订,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公益积分在社区(村)兑换物品所需资金由社区(村)通过公益集市、慈善捐赠等方式筹集,不足部分由区、街道(乡镇)按各50%比例承担(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由本级全额承担),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个人、社会各界为公益积分兑换提供捐助。
第十七条 社区(村)通过公益集市、慈善捐赠募集的公益资金、捐赠物品应通过市(区)慈善总会在街道(乡镇)设立的账户统一管理、定向使用。
第十八条 公益积分兑换可在公益积分信息系统或有关单位进行。公益积分兑换后,应及时在系统中扣减。
第十九条 公益积分赋分和积分兑换工作纳入诚信建设体系,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条 加强对公益活动、公益积分兑换工作的宣传,鼓励先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一条 对在公益积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区、街道(乡镇)、市直部门及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市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鄂州市公益积分赋分标准(2021年)
2.鄂州市公益积分兑换标准(2021年)
附件1
公益类别 |
公益行为 |
依 据 |
分值 |
备注 |
公共管理 |
担任居民小组长 |
时间、技能 |
20 |
按月计算 |
担任楼栋长 |
时间、技能 |
15 |
按月计算 |
|
担任专委会主任 |
时间、技能 |
20 |
按月计算 |
|
担任专委会成员 |
时间、技能 |
10 |
按月计算 |
|
担任理事会主任 |
时间、技能 |
20 |
按月计算 |
|
担任理事会成员 |
时间、技能 |
10 |
按月计算 |
|
担任业委会主任 |
时间、技能 |
20 |
按月计算 |
|
担任业委会成员 |
时间、技能 |
10 |
按月计算 |
|
参加村(居)会议 |
时间、技能 |
1 |
按小时计算 |
|
合理化建议被采纳 |
技能、知识 |
5 |
按条计算 |
|
公共服务 |
参与环境整治 |
时间 |
1 |
按小时计算 |
参与文明劝导 |
时间 |
1 |
按小时计算 |
|
参与维护秩序 |
时间 |
1 |
按小时计算 |
|
参与义务植树 |
时间 |
1 |
按小时计算 |
|
参与应急服务活动 |
时间 |
10 |
按小时计算 |
|
参与危险性或技术性强的服务 |
时间 |
2 |
按小时计算 |
|
公共安全 |
参与治安巡逻 |
时间 |
1 |
按小时计算 |
成功调解矛盾 |
时间、技能 |
5 |
按次计算 |
|
发现有价值隐患 |
技能、知识 |
5 |
按次计算 |
|
讲座授课 |
国家著名专家或厅级以上干部 |
时间、技能、知识 |
10 |
按小时计算 |
正高职称或县级干部 |
时间、技能、知识 |
8 |
按小时计算 |
|
副高职称或科级干部 |
时间、技能、知识 |
6 |
按小时计算 |
|
中级职称或一般干部 |
时间、技能、知识 |
4 |
按小时计算 |
|
初级职称或特长居民 |
时间、技能、知识 |
2 |
按小时计算 |
|
文明新风 |
邻里互助 |
时间、技能 |
2 |
按日计算 |
红白事简办 |
酒席5桌以内 |
10 |
按次计算 |
|
文明丧葬 |
无封建迷信、 扰民、阻碍交通、 破坏环境等行为 |
10 |
按次计算 |
|
公益捐赠 |
捐款 |
1元 |
0.1 |
按捐款金额 |
捐物 |
拍卖或估价1元 |
0.1 |
按捐款金额 |
鄂州市公益积分赋分标准(2021年)
兑换类别 |
兑换项目 |
提供单位 |
兑换标准 |
备 注 |
教育 |
入公立幼儿园 |
教育局 |
10000分,且当年 7月31日在市积分排名前15名 |
兑换一幼、 二幼、实验幼儿园入园资格 各5名。 |
教育机构缴费 |
教育局 |
1分抵1元 |
公立机构 |
|
医疗 |
免挂普通号 |
卫健委 |
10分1次 |
公立医院 |
免挂专家号 |
卫健委 |
30分1次 |
公立医院 |
|
挑选空置病床 |
卫健委 |
10分1次 |
公立医院 |
|
交通 |
充值公交卡 |
交通局 |
1分充1元 |
社区办理 |
养老 |
养老机构排队进位 |
民政局 |
5分进1位 |
公立养老机构 |
上门服务 |
民政局 |
1分抵1元 |
指定机构 |
|
日间照料有偿服务 |
民政局 |
1分抵1元 |
指定机构 |
|
物品 |
符合国家标准的 商品 |
社区(村) |
每1个积分兑换1元价值的商品 |
兑换社区(村)可提供的物品 |
资源 |
空闲会议室 |
有关单位 |
按参会人员计算,每人每半天1个积分 |
由街道(乡镇)统筹和兑换 |
荣誉 |
社区(村)好人 |
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 |
当年12月31日 在社区村积分 排名前5名 |
无违法违纪和明显违背公共道德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