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鄂州政规〔2023〕3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4-03-29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要求,结合我市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经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研究,决定对21件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鄂州政办发〔2016〕6号)第一条第一款内容修改为:“统一城乡特别扶助金标准。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90元。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25%,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财政承担25%。”
  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按《鄂州市特殊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实施意见》(鄂州办发〔2014〕15号)落实兜底保障”修改为“按鄂州市特殊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保障政策”。
  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修改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将第三条第四款内容修改为:“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2〕34号)文件要求,将已纳入农村特困人员和城乡低保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已纳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要成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删去“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五款:“(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文件执行期间,国家、省有新政策要求的遵照新政策执行。市级现有同类政策的,按照‘标准从高、期限从长、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二、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加强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7〕56号)引言中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修改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将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居住地的村(社区)、其他监护人及民政、共青团、妇联等有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修改为“的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妇联、民政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
  将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对委托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职责的,须经村(社区)同意,并在村(社区)主持下完善委托监护协议等法律手续。对自身无力确定委托监护人的,村(社区)可就近指定有意愿、有能力的群众担任监护人,并签订委托法律文书”修改为“对委托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的,须经村(居)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并签订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对自身无力确定委托监护人的,可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村(居)委员会担任,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将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中的“共青团、妇联、文明办、关工委和基层党组织”修改为“各有关部门”,“(2011—2020年)”修改为 “(2021—2030年)”,“《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
  三、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两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3年)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2〕3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重点改造升级明堂市场、大通(临时)农贸市场,2022年12月底前完成”修改为“重点改造升级明堂、樊口、蟠龙农贸市场,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2023年10月底前完成”修改为“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组织设计。各区、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主体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按照《湖北省农贸市场(菜市场)建设标准指引》对纳入改造的市场进行设计,主城区农贸市场报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远城区农贸市场设计图纸由各区政府组织审核。”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
  删去第五条中的“按照《鄂州市农贸市场设置及管理规范》标准,”。
  将文中“《鄂州市农贸市场设置及管理规范》”修改为“《湖北省农贸市场(菜市场)建设标准指引》”,“《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21720—2008)”修改为“《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21720—2022)”。
  四、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奖励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6〕32号、鄂州政发〔2021〕15号)的文件标题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巩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成果奖励考核办法》的通知”。
  将第一条中的“推进我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创建”修改为“巩固我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创建成果”,“制订”修改为“制定”。
  删去第二条、第九条。
  五、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4号)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长专线办、市经信局、市信访局、市工商联等单位负责受理和处理相关职能网络平台涉及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以下称受理机构)。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以及市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做好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受理和处理来信来访投诉。”
  新增一款作为第五条第六款:“有网络平台的其他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受理或转办营商环境问题投诉。”
  六、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鄂州政规〔2020〕8号)附表7-4“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中第12项修改为:

序号

建筑类别

计量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参考值

  

12

工业、仓储

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0.2

/

新型产业用地(M0)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为0.6,物流中心另行规划规定。

  七、删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发〔2021〕11号)第十条第三款。
  八、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3〕2号)第5.2.1,3.(2)中的“场地凿岩打桩”修改为“凿岩打桩、喷涂粉刷”。
  删去第5.2.1,3.(4)中的“重点管控区全天禁止露天焊接;全天停止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全天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以及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喷涂、粉刷或翻新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删去第5.2.2,9。
  九、将《鄂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鄂州政发〔2018〕10号)第一条修改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质量强市示范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鄂政办发〔2017〕9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将文中“市、区(街)、开发区有关主管部门”修改为“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将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材料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和评分结果,并据此提出进入陈述答辩环节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陈述答辩。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主要负责人答辩情况进行评分(总分为100分),答辩得分全部计入总评分。答辩评分细则、程序由办公室另行制定。”将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现场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定,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得分(总分为100分),现场得分按照90%的比例计入总评分。”将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审议表决。办公室根据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得分,按总评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入围名单,并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评委会审议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将第六项修改为第七项:“公示。拟奖名单经征求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十、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22〕26号)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对规模小、散、弱的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或整合”修改为“引导规模小、散、弱的货运源头单位限期整改或整合”,“市治超办负责对违反规定的货物源头企业、石料厂等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修改为:“市治超办负责督促各职能单位对违反规定的货物源头企业、石料厂等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将文中“交通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交通执法人员”修改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交通执法车辆”修改为“交通运输执法车辆”。
  对附件“全市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进行调整。
  十一、将以上10个文件和《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商品开发的意见》(鄂州政发〔2007〕6号、鄂州政发〔2021〕1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9〕2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鄂州政函〔2020〕3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鄂州政函〔2020〕4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鄂州政函〔2020〕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办发〔2018〕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16〕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17〕9号、鄂州政发〔2021〕1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16〕3号、鄂州政发〔2021〕1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鄂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的通知》(鄂州政发〔2021〕7号)有效期均延长两年。
  十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13号)有效期延长一年。
  以上21件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以及涉及机构改革的名称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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