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居住用地建设强度管理的意见

鄂州政办发〔2024〕26号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5-01-09 语音:播放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促进居住环境和住房品质提升,建设美好宜居新家园,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居住用地建设强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本意见对鄂州市居住用地内城镇住宅用地进行规划设计管理,重点对城镇住宅用地建设强度中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指标进行管控。 

  二、本意见中的新城指武汉新城范围鄂州境内的武汉新城葛华片区、中心片区、红莲湖片区、梧桐湖片区(即鄂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中的武汉新城葛华片区、武汉新城红莲湖梧桐湖片区)。基准容积率指在城市密度分区基础上,某一密度分区区域内,允许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是确定地块容积率的基础指标。额定容积率指地块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值,额定容积率=基准容积率×调整系数。 

  、不同地区实施分区分级差别化管理,塑造差异化城市风貌。综合考虑城市风貌特色、规划区位、交通条件、产业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承载能力,形成中心城区、新城、乡镇城镇住宅用地建设强度梯度递减的空间格局。 

  、实行容积率分区分级管控,严格控制城镇住宅用地最高容积率,设置中心城区、新城、乡镇及其各建设强度分区的基准容积率及最高容积率指标。地块额定容积率控制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一)中心城区城镇住宅用地建设强度分区为四个等级。其中,强度一区最高容积率为2.9,强度二区最高容积率为2.4,强度三区最高容积率为1.8,强度四区最高容积率为1.6 

  (二)新城、乡镇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镇住宅用地建设强度分区,明确不同建设强度分区的基准容积率控制指标。其中,新城、太和镇、临江乡城镇住宅用地最高容积率不得大于2.5,花湖镇城镇住宅用地最高容积率不得大于2.0,其他乡镇城镇住宅用地最高容积率不得大于1.6 

  、严格控制新建住宅建筑高度,实建筑高度分区分级管控。中心城区、新城、太和镇、临江乡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80米,花湖镇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54米,其他乡镇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36米。 

  、突出城市重点区域特色化空间风貌。城市重点功能区花湖机场净空保护区生态管控区相关规定或规划对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住宅建筑高度等指标有明确要求的,应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七、对于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城镇住宅用地强度指标,属地政府根据地区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及土地使用权人诉求等向上级政府书面提出调整申请,经同意后按规定调整。 

  八、新编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指标应符合本意见,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指标与本意见不符的按照本意见实施 

  九、建筑高度控制指标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意见施行前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按本意见施行确有困难的,市、区规划委员会确定可按照原设计要点执行。容积率控制指标在本意见施行前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按原设计要点执行。新城范围内城镇住宅用地按照其规划管控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1.中心城区居住用地建设强度控制指标 

        2.新城、乡镇居住用地建设强度控制指标 

        3.鄂州市中心城区、新城、乡镇分布图 

      4.鄂州市中心城区居住用地建设强度分布图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1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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