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营业部)、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
《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
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大对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以新业态、新市民、新青年等形式在鄂州市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实行个人自愿缴存、流动性风险控制、单独核算的运作原则。
第四条 单位缴存职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缴存、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计划并编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二)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并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三)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增值;
(四)负责审批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五)负责对受委托合作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六)承办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在鄂州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合同或协议,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专户存放;
(二)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结算等业务及提供相关延伸服务;
(三)提供宣传推广、产品研发、科技支撑、资金融通等工作支持;
(四)承办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经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下列资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鄂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三)本人本市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一类银行卡;
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以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需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永久居留权证。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时,需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每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市公积金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本人名下已有公积金账户的,不再另行开设公积金账户,可申请将原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月汇缴核定,由受托银行依照协议采用按月、按季等方式代扣缴存。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范围内,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转移等业务,参照本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在鄂州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可通过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转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且经催缴后仍不缴存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办理欠缴封存。封存后再续缴的,需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启封手续,同时,正常连续缴存时间自启封当月开始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转移后沿用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办法管理。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自动解除。
第四章 提取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等住房消费。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账户封存六个月后可申请销户提取,但已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除外。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销户提取满6个月后可再次办理自愿缴存登记手续。
第五章 贷款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不包含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二)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超过6个月,且账户在贷款申请前的6个月内均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委托银行和市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信息、房产信息等贷款所需信息;
(四)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五)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具有1年以内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房的有关材料及至少2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
(六)需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按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和日均缴存余额,综合确定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缴存时间 |
缴存时间系数 |
6≤缴存时间≤12(月) |
0.5 |
12﹤缴存时间≤24(月) |
0.8 |
24﹤缴存时间≤36(月) |
1.0 |
36﹤缴存时间≤60(月) |
1.2 |
缴存时间>60(月)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