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品引起皮肤过敏照样承担责任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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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潘焰中)3月21日,一化妆品商店营业员向廖女士推销一种“痘根净”的化妆品,由于廖女士不了解这种化妆品的效果,营业员便送了一枝“痘根净”的试用品,告诉廖女士用后觉得可以再来买。谁知廖女士回家试用了几天后,脸上起了红疹子。因为用的是试用品,没有给钱,廖女士拿不准能否要求该化妆品商店承担责任,于是打电话到鄂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问自己这样的情况“能不能维权?”
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明确告诉廖女士,经营者无论是销售商品还是赠送商品,因质量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都应当承担责任。并立即通知辖区工商所赶到现场,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经过工商所工作人员的当场调解,该化妆品商店承担了消费者试用化妆品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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