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黎俊荣 特约记者孟卫军)7月21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因婚外情而杀害妻子与情妇丈夫的罪犯邵良贵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婚外情引发两桩命案
2007年起,家住燕矶镇车湖村的邵良贵与张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2009年年初,张某的丈夫邵良兵有所察觉,为此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张某、邵良贵为达到共同生活的目的,密谋杀死邵良兵。
2009年4月22日下午4时许,邵良贵骑摩托车将邵良兵骗至黄石,在黄石文化宫等地游玩后,又请邵良兵喝酒吃饭。饭后,邵良贵将邵良兵诱骗到黄石市某风景区,趁邵良兵不备,先用手卡、后又用皮带勒邵良兵的颈部,之后将邵良兵推下悬崖致邵良兵死亡。事毕,邵良贵在电话中将情况告诉了张某。次日凌晨,邵良贵来到张某家中,再次告之此事,张某遂要邵良贵将其妻李美兰杀死。
2009年5月28日至30日,张某和邵良贵多次到大冶、鄂州等地姘居,张某又多次要求邵良贵将李美兰杀死。同年6月1日下午,邵良贵在家中将李美兰面部朝下摁在床上,致其口鼻被捂住窒息死亡。随后邵良贵电话告知张某。2009年6月8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两被告一审被判死刑
2010年1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2010年3月1日,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邵良贵、张某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遂起杀人之心,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虽能自动投案,并对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有过供认,但在庭审中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一审判决被告人邵良贵、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张某上诉中提出:本人在案中属从犯地位;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重大犯罪行为;一审认定本人多次催促邵良贵杀死李美兰有误。
邵良贵上诉中提出:怀疑本案男性死者不是邵良兵;没有故意杀死李美兰,是失手打死的;杀邵良兵是张某指使的,杀妻子李美兰也是张某多次催促的。
湖北省高院二审公开审理了此案并认定:经DNA检验和侦查实验,认定本案男性死者为邵良兵无误。邵良贵、张某两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邵良贵前后行为表明,其过失杀死李美兰之辩解不成立。在共同杀害邵良兵的犯罪过程中,邵良贵、张某共同商议。张某提供条件,邵良贵直接实施,邵良贵的作用大于仅参与合谋并未直接实施杀害行为的张某。在共同杀害李美兰的过程中,由于张某的提议和多次催促,邵良贵实施了杀害李美兰的行为,张某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原因力大。综合邵良贵、张某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二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张某在一审中否认犯罪,翻供称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不真实,不符合自首成立条件。
湖北省高院认为邵良贵、张某因奸情杀死二人,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邵良贵系致二名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且无法定从轻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张某虽系主犯,但鉴于其不是致二名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等具体情节,对张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湖北省高院2010年11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对邵良贵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张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