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故乘客被抛车外致死交强险免赔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1-09-06 语音:播放
案情回放
  2010年12月14日,江苏人郭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鄂州段内行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上路侧护栏并冲出路外。坐在郭某旁边的苗某因为惯性被抛出车外,当场身亡。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苗某无责任。据查,该事故车辆在紫金财险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苗某亲属多次就赔偿问题与司机郭某及轿车车主马某某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99009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车主马某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苗某是在车上,属车上人员,不能按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只能按车上人员险限额赔偿。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交强险对事故的本车人员的伤亡损失不予赔偿。对本车人员的界定标准是事故发生时其是否乘坐于本车中。本案中,苗某于事故发生的当时乘坐郭某驾驶的小车内,其因事故的发生才被抛出车外并死亡。故苗某对乘坐的车辆而言为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规定的其乘坐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司机郭某、车主马某某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532408元。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记者  黎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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