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黎俊荣)交纳了60万元加盟费用,店面装修花去500万元,赖女士的足浴连锁店开张了。当初约好是独家经营,不料两年后本市又冒出另一家相同品牌的足浴连锁店,赖女士的足浴店被迫停业。巨额投资难道打了水漂?懊恼不已的赖女士告上法庭。
据了解,2006年6月3日,赖女士与重庆某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连锁经营合同,取得该品牌保健足浴连锁店在本市的独家经营连锁权,经营期限为2006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赖女士交纳了60万元的加盟费用,包括员工招募、培训费40万元,品牌使用费5万元,公司领导检查指导差旅费10万元,其他费用5万元;双方约定足浴店每月交纳当月营业额的10%作为管理费。
2007年5月18日,赖女士的足浴连锁店正式开业,重庆某公司派来管理人员和技师,但经营业绩不理想。2009年9月18日,重庆某公司派来的管理人员和技师突然从赖女士的足浴店全部撤走,赖女士的足浴店几近瘫痪。2010年5月10日,重庆某公司在没有告知赖女士也没有经过赖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以重庆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私下将赖女士足浴店的经营管理权转让给湖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1月2日,湖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他人,在本市开设第二家该品牌保健足浴连锁店。这无异于雪上加霜,赖女士的足浴连锁店被迫关闭。
法院审理认为,赖女士与重庆某公司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受法律保护,重庆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技师,并且在未征得赖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经营管理权转让给湖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授权他人在本市开设第二家该品牌保健足浴店。重庆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是合同的违约方,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其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的加盟费损失、装潢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加盟费损失应扣除被告正常履约部分,自2010年11月后加盟费损失应为20万元。原告主张的192万余元装潢损失与其实际投资及加盟年限所计算的违约损失相当。综合以上理由,法院判决重庆某公司赔偿赖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