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暴露出轨“隐情”

短信内容难做婚外情证据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1-11-29 语音:播放
案情回放
  手机短信暴露妻子出轨痕迹,丈夫一怒起诉离婚,状告妻子有过错。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
  张娜(化名)和李智(化名)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不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智感到妻子对自己越来越冷淡,夫妇感情出现危机。某天李智下班回家,发现妻子将手机忘在了家里,他随手拿起手机一看,发现里面保留了几十条暧昧短信,内容直白,语意肉麻,都来自同一个号码。李智只觉得血往上冲,他将短信内容拷贝并打印出来,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受理后,到电信部门调取当事人的通话清单,确定那个时间段两个号码互发短信的事实和数量,却无法确定短信内容。庭审中张娜坚称,那些暧昧短信不是她发的,也不认识持有那个手机号码的机主,这一定是有人用自己的手机搞的恶作剧。因不能形成证据链,法官最终未采信李智出示的手机证据,判决不准离婚。

  律师分析
  在离婚案件中,婚外情的取证是非常难的,偷拍偷录的影音资料、短信与聊天记录等电子文件等在法庭上未必会被采信。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配偶有婚外情并被法庭采纳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了视听资料,其中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等贮存的数据资料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形式。由此可以理解,手机短信也是一种视听资料,只要它符合证据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但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申请手机短信的证据保全。手机短信具有易灭失性,可能被利害关系人恶意删除致使证据毁灭。第二,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审查。基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特性,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方面。一般而言,在证据采信时,主要审查以下方面:证据来源是否客观存在;短信息发送时间、发送人是否存在伪造或修改的可能。
  在这起案例中,只有经过对那些手机短信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才能最后判断短信内容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记者 黎俊荣 见习记者 张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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