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泵车作业时右前支腿下陷,砸伤工地施工人员,事故车投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不肯赔。5月4日,鄂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也属交强险理赔范围,判令保险公司赔付。
特种车作业出事故
去年10月,丁女士的水泥泵车在蟠龙市场建筑工地浇灌混凝土时,因地面突然塌陷导致该车右前支腿下陷,砸伤工地施工人员许某某。许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住院39天,共用去治疗费7万多元。经司法鉴定,许某某为九级伤残,体内的固定钢板需再次手术取出,预计需要医疗费1.5万元。去年12月,丁女士与许某某协商,支付许某某赔偿款1.6万元。
本起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派员到场处理,进行现场勘查并询问事故双方当事人及证人,2011年10月,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认为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交强险应否理赔之争
丁女士的水泥泵车在人保财险某公司投有交强险,丁女士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赔。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引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主要就本案能否认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交强险责任产生激烈辩论。
原告丁女士诉称,自己的水泥泵车在保险公司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现在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各项经济损失116223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警部门事故处理通知书,本起事故既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又不属非道路交通事故,而是安全事故,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丁女士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鄂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除在行驶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事故外,现实生活中,更多的事故是发生于作业过程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专门说明该条例不适用于此类情况的损害赔偿,因此,本案的情况应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案涉机动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该公司赔偿103944元。
记者 黎俊荣 特约记者 周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