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民间借贷成愁结法官千方百计帮讨回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2-06-04 语音:播放
本网讯 (记者黎俊荣 通讯员张彬)5月30日上午刚上班,梁子湖区法院大门前鞭炮齐鸣, 70岁的李冬华送来一封以“严格司法捍正义,一心为民铸忠诚”为题的大红感谢信,紧紧握着该院院长张树彬的手,眼含热泪激动地说:“如果没有你们,我将长期背负沉重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是你们拯救了我,拯救了我身后的一大圈亲朋好友。”
  据了解,李冬华是黄梅县杉木乡文沟村7组村民,与鄂城人张某某结识多年。2008年至2010年,张某某因承揽建筑工程多次找李冬华借钱,李冬华从七八个亲戚朋友那儿为其筹借到近200万元。2011年2月,张某某没能依约偿还款项,李冬华的亲朋纷纷催款,于是李冬华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阶段,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某建筑公司和某开发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两公司协助扣留、提取应付给张某某的工程款200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李冬华与张某某夫妇调解结案,张某某夫妇于2011年3月31日前支付李冬华1807496元。但张某某夫妇未能依照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2011年9月,梁子湖区法院接受市中院指定受理执行本案,成立了执行专班。
  李冬华向记者介绍,执行法官表现出了极强的责任心,他们多次商讨执行方案,并数次前往葛店找开发公司协商和收集证据。在与某开发公司协商后,先行扣划了该公司应付给张某某的80余万元工程款。但没想到的是,由于张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拿不到工钱的部分农民工在春节前夕上访,要求法院将该款支付给民工。本着“保民生、保稳定”的方针,该院暂退已提起款中的40万元,由协助执行人垫付40万元,共计80万元发放民工工资。
  虽然案件执行困难重重,但梁子湖区法院排除一切干扰,今年4月18日,依法裁定由协助执行人开发公司承担近160万元的还款责任。执行专班一次次奔葛店,赴武汉,做协助执行人某开发公司的工作,肯定其前期协助化解涉案纠纷所作出的努力,着重宣讲协助执行人的法定义务,终于促使某开发公司转变态度,依照协议承担了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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