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触电身亡 联合调解化纠纷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2-07-23 语音:播放
6月26日下午5时许,在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一位民工在从事电工作业时不慎被电击伤, “120”急救车赶到,民工被及时送往医院,因伤情较重,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据了解,死者胡某某(殁年46岁,家住梁子湖区太和镇)是冶建公司下岗工人。今年6月初,新庙镇包工头洪某通过口头约定形式,以1.1万元的价格承接了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安装活动板房的小工程,胡某某正是受雇于洪某进行现场施工。
  事故发生后,鄂州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迅速带领司法所调解人员于当晚7时许赶往医院,初步了解事故原因后,司法所调解人员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劝导。
  27日,开发区成立了由社会事务局牵头,经发局、西山公安分局、司法所、樊口派出所等单位组成的调处专班,专班立即与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方负责人、包工头洪某取得联系。
  在沟通过程中,公司方负责人认为该工程以包干形式已承包给洪某,死者的死亡与公司方不存在任何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洪某则以赔偿能力有限为由敷衍专班人员。为避免矛盾升级,专班人员反复耐心地向公司方负责人、包工头洪某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多种渠道,找到公司方负责人、洪姓包工头的一些亲戚朋友,共同做他们的思想工作。
  28日一早,专班人员趁热打铁迅速组织公司方负责人、洪姓包工头及死者家属代表进行调解,公司方和包工头分别聘请了律师参加此次调解。在调解中,死者家属以工伤死亡提出了100万元的赔偿要求,而公司方只愿意从人道主义给予适当补偿,包工头方律师则认为此次事故的赔偿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同时认为公司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事三方在赔偿参照标准、责任划分、赔偿数额方面分歧较大,调解一时陷入僵局。专班人员毫不气馁,反复劝导涉事三方换位思考,公司方和包工头要充分理解死者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主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法依理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同时死者家属也要考虑己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只有合理合法的诉求才会得到支持和认可。
  通过专班人员大量的讲法律、摆事实、说道理,从“法、理、情”等方面进行引导,终于涉事三方于次日凌晨2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
  在专班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一起非正常死亡赔偿纠纷得到及时化解,避免了过激行为的发生,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
 
  特约记者 董成家  通讯员 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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