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有四大诱饵
警方:勿信 “低风险、高回报”承诺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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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特约记者何深植 通讯员黄琼) 近年来,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以各种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给正常的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危害。为帮助市民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理性投资,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就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常见手段等进行了剖析。
据介绍,就目前发案情况来看,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多样化。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涉及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几大类。
一是暴利引诱。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为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初期是足额兑现先前投资者的本息,从而打消其疑虑,取得投资者的充分信任。然后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利用后面出资人的本兑现先前出资人的息。当达到一定数额后,非法集资者要么秘密转移资金,要么携款潜逃;或者因经营不善、赌博、挥霍导致资金链条中断,最后东窗事发。二是订立陷阱合同。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非法集资者往往先成立公司,办理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然后编造虚假项目,订立陷阱合同,骗取群众“投资”、“入股”、“加盟”,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三是混淆投资理财概念。非法集资者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名词迷惑群众,谎称这些是新的投资理财工具或金融衍生产品,进而欺骗群众投资。四是利用亲情诱骗。大多非法集资参与者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充当中介人的也大部分是亲戚朋友,这类人既是受害者,又是害人者。还有的不法分子为吸收更多的资金,往往采取“拉人头”返利,带人来参与给予“佣金”等激励方式,有些参与者为增加“业绩”,获得返利和佣金收入,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
我市典型案例如下:鲍某集资诈骗案。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鲍某虚报注册公司,以承接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分别向20余人按月息最低2.5分、最高1角付利息借款共计400余万元。鲍某已于2011年11月16日依法移送起诉,日前开庭审理。
袁某合同诈骗案。2011年10月,袁某在花湖镇华山村开发的公寓楼盘有一房多售现象,涉嫌非法集资。袁某已于2012年6月27日依法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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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的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为确保大家的投资安全,警方提示:一要科学制定投资规划,不要盲目轻信一些人(公司)所谓“低风险、高回报”的虚假宣传承诺,高回报必然伴随高风险。二要理性投资,选择具备《金融许可证》的正规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选择国家合法的投资渠道。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三要增强对非法集资的警惕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对于签订“合作协议”将资金交给他人(公司)进行运作的行为,要三思而行,切忌有赌博心态的投资冲动。四要发现自己或亲友可能受到非法集资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侵害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及时报案,以免贻误案件处置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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