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旅游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按照新法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而自费项目也要全部取消,在旅行社严重违约侵犯旅游者权益的特定情况下,需要支付旅游费用1至3倍的赔偿金等。因为将严格限制“零团费”“低团费”购物游,旅行社长线游、出境游的团费将会上涨已成必然。
涨价 部分市民提前出游
记者从我市多家旅行社了解到,中秋前后旅游市场火热,赏月、赏花等主题团尤其受欢迎。一家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境内游桂林、张家界等山水短程线路较为热门,出境游则是日韩、台湾、东南亚等线路较受欢迎。
市民王女士说:“本来国庆节想去丽江旅游,但是去了几家旅行社都没有给出具体的价格,只说可能会涨价,所以全家改变了出游计划,中秋节去了横店,国庆就不准备出门旅游了。”
与王女士一样,不少有出游打算的市民都调整了自己的出行计划,纷纷将出行时间提前,赶在10月1日前返团,搭乘最后一趟没有涨价的“末班车”。由此产生的连锁反应使得旅行社的中秋生意火爆。
一家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中秋节前后上门签单的游客比往年同期高出很多。”
涨价 实为价格合理回归
据悉,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因此,“十一”后,旅行社将推出更多的品质游线路来吸引消费者,旅游产品价格也将有所提升,比如昆明、大理、丽江的经典云南双飞6日游产品等等。
据一家旅行社的负责人介绍,目前市场上的长线游、出境游,不少旅行社都推出超低价的行程,甚至于低于成本价以吸引消费者。同时,低价线路往往包含了一些隐性收入,如购物提成、进店人头费、自费景点拿回扣等,以此来弥补成本上的缺口。但《旅游法》的出台则对“带客购物”和“自费加点”明令禁止,因此,长线游、出境游的团费一定看涨;周边游的价格波动不会太大,部分以购物为主的线路价格,涨幅甚至会增至五成以上。
记者随后采访了多家旅行社,价格上调的说法得到了印证。还有部分旅行社不愿明确十一后返团的出行价格,但是都声称上涨已成定局。
对此,鄂州市旅游监察大队大队长涂抗旱表示:“首先,对于鄂州市民来说,十一长假本来就是旅游旺季,每年到这个时候,价格都会上涨10%到20%,这种涨价是市场经济决定的。其次,新《旅游法》实施后,自费景点、购物等原来‘零负团费’的操作方式,在旅游市场将被禁止,部分线路的价格回归理性,较原来上涨在情理之中。”
涨价 游客将享受到更好的服务
市民如何看待《旅游法》的实施,记者做了随机采访。对于《旅游法》,多数市民认为《旅游法》有助于净化旅游市场,让旅游变得更规范、更舒适,“对于旅游的健康发展来说是好事。”市民杨小姐表示:“如果价格提升以后,能保证我们享受到高品质的旅游服务,那么价格高一点的团费也是可以接受的。”
还有一部分市民表示,购物也是旅游的一部分,行程中还是应该保留少量特色购物点。
对此,虽然《旅游法》中明确指出“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其中也做了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旅游过程中,只要其他旅行者同意,游客也是可以去购物场所购物的,另外,原先的自费旅游项目或被自由活动代替,游客也可以利用自由活动时间去购物。
据了解,《旅游法》还强调了旅行社必须依法规范诚信经营,比如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法》还将惩罚性赔偿引入旅游行业,规定在旅行社严重违约侵犯旅游者权益的特定情况下,需要支付旅游费用1倍至3倍的赔偿金。
不仅如此,《旅游法》加大了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力度。许多人旅游前都曾经和旅行社签订过旅游合同,密密麻麻好几页内容并没有多少人会认真阅读,更没有清晰地了解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旅游服务合同具有关系复杂性、合同主体双方不完全对等性、合同目的非物质性、合同履行人身关联性等特点,一旦发生纠纷,旅游者往往维权困难。 对此,《旅游法》对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违约作了详细规定,并对旅游安排、代订、咨询合同和住宿合同衔接作了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