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致2亡1伤罪犯被执行死刑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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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记者何芬 特约记者孟卫军)10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伤害致2人死亡、1人轻微伤的罪犯肖某执行了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20日前后,肖某从重庆来到鄂州,跟随黄某生、王某康在赌场帮忙。6月25日19时许,同案人万某江在与黄某生、王某康等人吃饭时接到朋友王某年电话,得知王某年在万联购物广场附近被范某民追债,万某江带涂某等人先行前往帮忙。黄某生、王某康安排肖某等人紧随其后。万某江等5人赶到万联购物广场附近的园林绿化管理处门口时,见王某年已被范某民叫来的万某华、戴某、胡某等人推上一辆小轿车,即上前将王某年拽出,双方发生打斗。肖某、马某林等人赶到现场后,见同伙被打,便冲上前去与万某华等人打斗。肖某持随身携带的刀具朝戴某身上乱刺。涂某捡起肖某丢在地上的刀管殴打戴某,马某林等人亦围殴戴某。万某华见状拿起一把铁锹拍打马某林、涂某等人。肖某持刀朝万某华连刺2刀。胡某、高某举起自行车与对方殴斗。肖某又持刀朝胡某背部等处连刺数刀。万某华被刺击左侧胸部致左肺破裂,戴某被刺击左胸部和右背部致双肺破裂,均抢救无效死亡。胡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肖某参与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肖某持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致2人死亡、1人轻微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肖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判处肖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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