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工他乡自杀 人民调解援手帮困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4-03-24 语音:播放
3月12日下午,我市龟山铜铁矿一职工在宿舍内身亡,经公安机关现场鉴定,认定为自杀。
  汀祖司法所第一时间赶赴事发地点,经查,死者吉某(殁年38岁)是四川省美姑县人,生前为龟山铜铁矿五号井工人,家中父母尚在,均已年过70岁。
  汀祖司法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当日就联系死者亲属。15日,死者父母风尘仆仆赶到事发地。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听力不好,语言沟通也存在一定障碍。该司法所调解员安排好他们的食宿后,又找到一名翻译人员,解决语言沟通障碍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之规定,职工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这意味着死者家属从法律上无法主张任何权利。而死者家庭经济困难,死者生前打工所得是家中主要收入来源,如今自杀身亡,其家庭顿时陷入窘境,年迈父母陷入无限悲痛之中。
  汀祖司法所调解员汪志桓十分同情两位老人的处境,决定采取情理结合的方式来打破困难局面。他一方面与矿场负责人沟通,请企业方站在情理的角度,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同时说明死者的家庭情况,争取企业方的同情。矿场负责人终于答应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参照法律有关条款给予经济补偿。3月18日上午,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企业方一次性补偿死者亲属丧葬费及抚恤金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6万元。

 

点  评
  汀祖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员迅速行动,及时调解,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将可能激化的矛盾平息下来,为及时调处打好基础。同时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调解员恳请企业方适当作出让步,得到理解和支持后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通过本案的调解,也使我们得到一个启示:有关部门应注重做好外乡务工人员的心理疏导工作,帮助其解决在生活和工作上遇到的困难,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特约记者  董成家    通讯员  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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