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麻果”团伙昨日一审宣判

2人获死刑缓期执行 2人获无期徒刑

信息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日期:2014-07-11 语音:播放
本网讯(记者温博侃  实习生宋佳敏)昨日9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9人团伙特大贩毒案(本报5月13日5版曾以《九人“麻果”团伙的终结》为题进行报道)进行了一审宣判。其中,2人获死刑缓期执行,2人获无期徒刑,其他被告分获三至十五年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小明(化名)、小新(化名)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麻果”而贩卖,数量4376.60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小凤(化名)受小明指使,明知小明贩卖毒品而为其充当耳目,协助中转贩毒款,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小明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是主犯;小凤起辅助作用是共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小勇(化名)受小新指使将毒资送交小凤,是小新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小勇参与小新贩卖毒品共同犯罪系受小新指使,小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小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小华(化名)邀约并伙同小举(化名)、小波(化名)等共同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麻果”,数量2886.70克,小华、小举、小波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小波在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实施毒品交易,作用相对较小,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小华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麻果”480.06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小华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检查属实,有立功表现,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可从轻处罚。小华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小玲(化名)明知毒品“麻果”而藏匿,其行为构成窝藏毒品罪。小刚(化名)明知小华是严重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构成窝藏罪,且窝藏对象是严重犯罪分子,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的9名被告人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宣判结果为,被告人小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以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小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以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小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以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2万元;被告人小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以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小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以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小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以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小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以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小刚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小玲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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